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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2009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五、违规记录

违规时间

违 规 事 实

处罚机关

处 理 结 果

     
     
     
     

需要说明的问题:

   

(印刷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印刷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谨此确认,本表所填内容全部属实。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委托的地市级、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印刷企业《印刷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粘贴处

 

 

 

 

 

 

 

 

 

 

  


填 表 说 明

  一、基本事项
  (一)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大十六开纸,并由原发证单位盖章确认。
  (二)表中的所有项目由企业如实填写,没有的项目填写“无”。
  (三)填写时限用钢笔、毛笔或打印,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四)本表一式三份,分别由相应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本单位留存。
  (五)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填不下时,可另附纸填写。
  (六)表中有“□”部分应用“√”标识,每栏只允许选择一项。
  (七)日期、时间按年月填写,一律使用公历和阿拉伯数字。
  (八)有关指标的统计区间为本年度的1月1日至本年度的12月31日。
  (九)填写报表时请严格按照表内所规定的单位填写,有小数位的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二、填报项目
  (一)企业名称
  按照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上的登记事项之一“名称”填写,不要使用简称。
  (二)住所
  按照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上的登记事项之一“住所”填写,须填写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省辖市、自治州、盟)、县(市、旗)和街道名称、门牌号。
  (三)经营场所
  指企业法人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场所,须填写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省辖市、自治州、盟)、县(市、旗)和街道名称、门牌号。
  (四)资产总额、负债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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