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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典型县小型农田水利情况调查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典型县小型农田水利情况调查的通知
(办农水[2009]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财务局:

  为做好2009年全国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工作,水利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拟联合进行典型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情况抽样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内容和方式

  这次调查主要了解全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现状、近几年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以及开展工程建设能力等情况。按照各省的耕地面积、有效灌溉面积、粮食总产量、乡村人口,以及人均财力等因素,在全国范围内选取500个典型县(市)(典型县抽样调查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以填写调查表格的方式开展有关情况的调查(调查表见附件2)。

  二、各省选取典型县的原则

  请各省根据分配的名额选取典型县。选取典型县的原则为:(1)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前期准备工作充分,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等基础工作较好;(2)具有较好的灌溉水源条件、耕地面积相对集中连片,粮食生产潜力大,现有大中型灌区水源工程、骨干沟渠及水利枢纽、水库运行正常;(3)现代农业建设、千亿斤粮食增产规划、土地整理、中低产田改造等项目已初步落实;(4)具有稳定的农田水利工程设计施工和技术服务队伍。

  三、填表要求

  各典型县要以2007年为时间点, 根据统计年鉴和当地实际情况,如实填写有关表格。

  请各省(区、市)接此通知后,抓紧选取典型县,并组织开展填报工作,务必于2009年2月10日将有关调查表分别上报财政部农业司、水利部农水司。本通知及表格将公布在水利部、财政部网站,请及时下载使用。

  联系电话:(010)63202877,63203109

  附件:1、小型农田水利典型县抽样调查名额分配表
  2、县基本情况调查表
  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现状调查表
  县灌溉面积情况调查表
  县小型农田水利投入情况调查表
  县农田水利建设能力调查表

财政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二00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小型农田水利典型县抽样调查名额分配表

序号

省   份

分 配 名 额

1

北京市

2

2

天津市

3

3

河北省

25

4

山西省

16

5

内蒙古自治区

17

6

辽宁省

17

其中:大连

1

7

吉林省

18

8

黑龙江省

25

9

上海

2

10

江苏省

22

11

浙江省

11

其中:宁波

1

12

安徽省

23

13

福建省

11

14

江西省

17

15

山东省

28

其中:青岛

2

16

河南省

33

17

湖北省

20

18

湖南省

21

19

广东省

12

20

广西自治区

16

21

海南省

6

22

重庆市

12

23

四川省

24

24

贵州省

15

25

云南省

18

26

西藏自治区

3

27

陕西省

16

28

甘肃省

14

29

青海省

10

30

宁夏自治区

10

31

新疆自治区

25

3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8

 

合 计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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