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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排污费征收稽查中排污量核定告知等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关于排污费征收稽查中排污量核定告知等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9〕15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排污费征收稽查中排污量核定告知等问题的请示》(川环〔2008〕25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42号)第十六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费征收稽查报告》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决定,制作《排污费征收稽查处理决定书》,送达被稽查对象,同时予以公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费征收稽查报告》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决定后,应按照《关于统一排污费征收稽查常用法律文书格式的通知》(环办〔2008〕19号)的规定制作《排污费征收稽查处理决定书》,送达被稽查对象和排污者。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应在《排污费征收稽查处理决定书》中予以明确。如污染物排放种类较多,可在《排污费征收稽查处理决定书》后附《排污费征收稽查核定清单》(格式见附件)。同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排污费稽查的数额予以公告。

  附件:排污费征收稽查核定清单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
  排污费征收稽查核定清单

  单位名称:
  时  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污染物排放稽查核定结果:

一、污水或废气

排污口名称

排污介质

排放量(m3

污染物名称

浓 度

(mg/L或mg/m3

排放量

(kg)

     
   
   
     
   
   

二、危险固体废弃物

危废名称

产生量(T)

贮存、处置量(T)

综合利用量(T)

排放量(T)

     
     

三、边界噪声

测点位置

主要噪声源

名 称

时段

噪声

类型

超标声级值

(dB(A))

超标

天数

超标边界长度

是否超过1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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