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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负责向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申报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文化部各司局、直属单位及原文化部直属高等艺术院校可直接向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申报。

  项目申报部门对所申报的科技创新项目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

  第六条 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2月28日。

  第七条 未按计划完成科技创新项目的单位,无特殊原因,三年内不得申请新的科技创新项目。

  第八条 项目承担人不能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的第一负责人。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九条 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文化系统科技创新项目的管理工作。对申报的科技创新项目,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先期进行形式审查后,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作出综合评价,确定是否列入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计划。

  第十条 列入文化部科技创新计划的项目须填写文化部制定的《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合同书》一式三份。

  第十一条 如需更改、中止合同,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阐明原因及调整方案,经项目申报部门审查同意,报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改或中止。

  第十二条 列入文化部科技创新计划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自项目下达之日起,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 列入文化部科技创新计划的项目由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或委托项目申报部门组织验收。

  (一)科技创新项目按合同约定完成后的3个月内,由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申报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工作总结、研究报告等合同书中所规定的成果资料;

  (二)项目申报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送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

  (三)项目验收可采用专家会审、通讯评审、检测评定等形式。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视项目情况确定验收形式,原则上2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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