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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退耕还林采伐问题的复函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退耕还林采伐问题的复函
(办退字〔2009〕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你局《关于在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期内采伐退耕地桉树林的请示》(桂林报〔2008〕27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退耕还林条例》规定,在原政策补助期满后,允许依法有条件采伐。退耕地林木采伐应按《森林法》、《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有条件采伐:一是因地制宜地选择采伐方式,注意采伐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二是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应在采伐后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三是应确保林地的性质不变,禁止采伐后的复耕复垦。四是实行凭证采伐制度,满足农户经营利用的采伐限额指标。
  二、根据《森林法》、《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等,对于进入幼林郁闭期的密度大的退耕还林地,可以进行抚育性间伐,以改善林分光照等条件,促进林木生长,提高退耕还林工程的整体效益。但抚育间伐中,要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定执行,要注意间伐强度,不能影响树木及其林分的长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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