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统计局、证监会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8〕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推进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解决,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我们制定了《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统计局
证监会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为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行为,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制定以下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二、民政部负责全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四、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