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职责交接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09]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消费监管部门: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0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等职责。目前,卫生部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交接工作已经完成,各地也在陆续进行相应的职责调整。为确保职责交接期的各项监管工作不松、不断、不乱,防止和及时处置群体性食物中毒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切实保障公众饮食安全,现就做好机构职责交接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监管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是党的十七大作出的重大决策,对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充分认识食品安全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重大决策上来。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切实增强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深刻认识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对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做好机构改革职责交接期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
二、认真履行职责,做好职责交接和工作衔接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的部署认真做好职责交接和工作衔接,以保持各项工作的连续性。对已完成机构改革、明确了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的部门,要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接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对尚未进行机构改革的地区,原承担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的食品消费监管部门要继续履行职责,有关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请示报告和重要信息要及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部署和安排,要及时贯彻落实并督促检查。对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当地党委、政府部署及本部门安排的尚未完成的工作要联手接续开展,共同完成。要加强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行政许可、行政监督、执法检查、监督抽查和应急处理责任,不得因职责交接和职责不到位影响执法监督,放松监管。对玩忽职守、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及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