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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确认2009-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确认2009-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通知
(财库[2009]5号)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
  为规范国债发行,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按照《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财政部 人民银行 证监会令第39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组建2009年-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的通知》(财库[2008]94号)的有关规定,2009-2011年记账国债承销团(简称本次承销团)组建工作已经完成。
  截至12月19日,共有73家机构报送申请材料,全部符合基本申报条件并予受理。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组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保持原有成员基本稳定基础上实行优胜劣汰;成员数量控制在60家以内,其中甲类成员不超过20家。在征求银监会、保监会意见基础上,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确定组建方案如下:
  一、2006-2008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简称原承销团)中违规超限和排名居后的6家成员(占全部成员的10%)不再进入本次承销团,其余54家保留。不再进入本次承销团的原承销团成员包括:
  (一)2008年未在规定的单期国债最低投标限额以上进行国债投标,与未达到单期国债最低承销额的情况,合计达到4次(简称违规超限)的承销机构2家。
  (二)剔除违规超限机构后,2008年记账式国债综合排名居后4位的原承销团成员。
  二、由于农村信用合作社正处于向农村商业银行改制过程中,内部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本次承销团暂不引入农村信用合作社。
  三、吸收新申请机构加入条件为:具有行业监管机构批准的债券承销资格;商业银行净资产在30亿元以上、2008年国债现券交易量在100亿元以上且连续3年利润总额为正;证券公司净资产在15亿元以上、2008年国债现券交易量在50亿元以上且连续3年利润总额为正。按此要求吸收新申请机构6家。
  四、甲类成员资格的审核以2008年记账式国债业务综合排名前25名为条件,其它申请甲类成员资格的机构均作为申请乙类成员资格受理。
  按照以上组建方案,确定本次承销团成员名单(附后),现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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