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保障措施
本《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涉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与矿产资源规划做好衔接。
(一)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新机制
健全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
矿产资源法》修订中明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以及违反规划的法律责任等规定,完善规划管理制度,强化规划法律地位。
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严格执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健全资源开发成本合理分摊机制,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矿产资源价格形成机制,调整矿业权使用费标准,修订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制订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处置办法,促进资源集约开发和节约利用。
完善矿业权管理制度和市场建设。按照分类分级管理要求,完善矿业权审查制度。依据矿产资源规划科学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并依法进行管理,促进资源勘查、总量调控、布局优化与结构调整等规划目标的实现。大力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明确矿业权市场准入条件,加强监管,实行矿业权信息公开化,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推进矿业资本市场、技术市场的发展,促进市场配置资源和宏观调控的有机结合。
完善矿产资源开发收益分配机制。合理调整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中央和地方的分配比例关系,向资源原产地倾斜,促进资源开发地区可持续发展。完善矿产资源有偿收益的使用管理,重点用于规划确定的重要矿种和重点地区,加大对矿产资源勘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投入力度,支持矿产地居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研究制定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收益分配的具体办法,促进矿产勘查开采的良性循环。
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检查体系。加强勘查开发活动和矿业权配置的监督管理,完善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与登记统计等管理制度。严格实行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年检制度,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动态巡查和遥感监测,有效打击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强化对规划重点区域矿产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好转。
(二)推进科技创新和重大工程实施
推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建立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矿产资源开发科技创新体系,加强自主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鼓励地质勘查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推广和应用。积极扶持和引导矿山企业研究开发、引进和应用先进的采选技术,提高解决资源问题的科技支撑能力。积极发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
组织实施矿产资源保障和保护工程。立足于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现有条件,集中力量,有序安排,重点突破,优选实施一批基础条件较好、潜力较大、带动力强的矿产资源保障和保护工程。加强政策引导,广泛吸引社会资金,开辟多元化投资渠道,加大对重大工程的资金支持。做好重大工程的组织实施,强化监管,加强跨地区、跨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实现重大工程的既定目标。
(三)积极参与国际矿业合作
拓展矿业领域开放广度和深度。制定和完善有效利用外资参与资源勘查开发的相关政策,鼓励引进先进的勘查开发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促进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的提高。鼓励外资参与提高矿山尾矿利用率和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新技术开发应用项目,引入先进适用的节能降耗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制定并完善国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介、技术和咨询服务公司等在中国执业的管理办法,规范外商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准入条件,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外商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审批通道。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信息化建设。
推进与其他国家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技术交流与合作。推进全球巨型成矿带研究计划,了解地质成矿条件和圈定找矿靶区,进行油气基础地质综合研究与区域优选,进一步加强与其他国家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合作。为我国优势企业开展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提供资料支持。积极参与国际矿业经济规则的制定和协调,在相关国际组织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四)完善规划体系
加强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建设。根据《规划》,组织编制实施省、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重点矿种、重点领域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逐级落实规划主要任务、指标、分区和政策。重要矿种、重点矿区、大中型矿产地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充分发挥规划对资源配置的统筹和调控作用。规划编制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互衔接。
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的统一协调和管理。下级规划必须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必须以总体规划为依据。下级规划要落实上级规划的要求和内容,对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授权管理的矿种统筹规划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认真做好衔接,维护矿产资源规划的权威性和整体性。
(五)强化规划制度化管理
落实规划实施领导责任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执行规划,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正常秩序。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调控、勘查开发布局与结构调整、节约与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储备、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重大规划目标纳入管理目标体系进行考核,并将规划执行情况作为主要领导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严格规划审查和许可制度。按照规划要求,严格审查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采、保护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项目,矿业权的审批、出让、变更和延续等必须符合规划,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在新发现的矿产地申请开展勘查开采活动的,必须纳入规划,严格论证,统筹安排。
推行规划年度实施方案。将矿产勘查、总量调控、布局结构调整、矿业权设置、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目标和任务,按年度分地区进行分解落实。
建立规划实施监督管理机制。将规划执行情况列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定期公布各地规划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划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从重查处在禁止勘查区和禁止开采区内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由责任单位赔偿相对人的损失。对违反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格矿产资源规划调整和修编。建立规划实施评估机制,评估报告报规划审批机关备案,并作为规划调整和修编的依据。因形势变化需要进行指标调整的,应进行科学论证。严格规划调整和修编的程序,应对规划调整和修编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进行评估和论证。凡涉及勘查开发方向、规模、布局等原则性修改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六)构建保障规划实施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实行差别化的投入和激励政策。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向重点调查评价区倾斜,开展基础地质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地质勘查基金向重点勘查区倾斜。建立找矿突破激励机制,对重大找矿突破和科技突破予以奖励。加大矿产资源储备保护投入力度。鼓励矿山企业为提高资源采选回收利用水平的技术开发和改造。完善矿业用地政策,支持重点矿山开发建设。财政资金和银行信贷重点支持矿业领域循环经济发展项目。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的投入,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
强化企业资源消耗和环境保护约束机制。实行浮动费率制度,推进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储量消耗挂钩,减少资源浪费。将矿山储量消耗情况作为考核矿山企业合理利用与保护矿产资源的重要依据。鼓励矿山企业建立资源节约管理制度,加强资源消耗定额管理,调动矿山企业节约降耗、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的积极性。建立完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强化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监管落实,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推行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制度,土地复垦费应列入生产投资估(概)算,足额列入企业生产成本。
(七)加强规划基础建设
深入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形势分析。强化日常统计和专项统计,及时准确提供基础数据和信息。科学预测经济社会和矿业形势发展,深入开展矿产资源可供性分析,把握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新要求。
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基础研究工作。深入调查研究,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理论,拓展规划管理工作的有效途径。完善国土资源调查、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储量利用调查和矿业权核查等工作成果对规划的决策支持机制,科学有效地推动规划编制与实施。
建立完善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完善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做好规划管理信息与相关信息资源的整合,实现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储量、矿业权等基础数据库的衔接和共享,建成具有信息管理、分析查询、监督评价和辅助决策功能的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规划管理的效率和服务水平。
强化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加强教育和管理,培育德才兼备、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规划专业人才队伍,提高规划管理整体水平,增强规划管理功能,实现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加强事业单位支撑能力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建立健全规划资质管理制度。
(八)扩大规划的民主决策和公众参与
推进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制度、部门联系协调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规划协调、咨询和论证,实行规划审批专家论证制度,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