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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春季用工需求调查和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就业情况调查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春季用工需求调查和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就业情况调查的通知
(人社厅明电[2008]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年来,我部组织部分市、县分别开展"企业春季用工需求调查"和"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就业情况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对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发挥了重要作用,产生了较好的社会反响。2009年,为了更好地应对金融危机的影响,全力做好农民工就近就地就业和转移就业,我部决定继续在春节前开展两项调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企业春季用工需求调查"在北京、天津、大连、青岛、烟台、威海、上海、南京、苏州、无锡、常州、杭州、宁波、温州、福州、厦门、泉州、广州、深圳、东莞、佛山、惠州、武汉、重庆、成都、西安市进行。

  "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就业情况调查"在我部确定的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进行。

  二、调查对象

  "企业春季用工需求调查"对象为当地的企业。为保证具有一定代表性,每个城市调查的企业应不少于100家,并应涵盖当地用工较多的行业和区县。

  "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就业情况调查"对象为春节之前返乡过年的当地外出务工人员。为保证具有一定代表性,每个示范县调查的当地外出务工人员应不少于100人。

  三、调查时间

  2008年12月22日至31日。

  四、调查内容

  "企业春季用工需求调查"内容详见《企业春季用工需求调查表》(见附件1)。

  "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就业情况调查"内容详见《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就业情况调查问卷》(见附件2)。

  五、调查方法

  (一)"企业春季用工需求调查"按以下方法和步骤实施:

  1.由市劳动保障局按用工较多的行业和区县分配调查企业名额和调查表,由各行业和区县确定调查企业。

  2.由行业和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将调查表发给调查企业,要求调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填妥调查表后交回,收齐后送交市劳动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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