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更好地发挥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作用,促进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发展,根据《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特制定《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现将《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在评估工作中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制定本评估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评估工作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第三条 评估工作本着鼓励科技创新、引导实验室做出重大成果的宗旨,强调对实验室进行整体评估,突出对实验室成果质量和学术水平的评估。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接受科技部的委托,按照不同的学科领域,每年组织对实验室评估。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科技部于每年11月1日前下达次年参评的实验室清单。
第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和实施评估的具体工作,在评估前20天将详细的评估工作方案报送科技部。评估工作方案包括实验室分组名单、各专家组成员名单、评估程序和日程安排等。
第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于每年11月10日部署次年实验室评估工作,对参评实验室提出评估要求和具体评估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