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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数字电影母版实行有偿收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发布《电影数字母版技术审查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3日)废止

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数字电影母版实行有偿收集的通知
([2008]影字863号 2008年12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电局,各电影集团公司,各制片单位,中国电影资料馆、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适应电影产业化、数字化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充分运用数字技术制作、发行和放映电影,满足市场对高质量电影片源的需要,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制定了《数字电影母版有偿收集暂行规定》,并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原(2008)影字380号文废止。

  附件:
  数字电影母版有偿收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适应电影产业化、数字化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充分运用数字技术拍摄、制作、发行和放映电影,满足市场对高质量电影片源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数字电影母版特指在电影后期制作阶段完成的、用于生成数字电影发行版(数字拷贝)的数字电影数据的存储介质。该存储介质应能满足记录无压缩数字立体声(不低于六声道)的要求。现阶段,数字电影母版的送审和收缴存储介质暂定为HD-D5或HD-SR高清录像带。
  二、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依照《数字电影母版技术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负责数字电影母版的技术审查。中国电影资料馆负责送缴数字电影母版存储介质的技术鉴定,对审查、鉴定合格的送缴母版按照介质材料成本实行有偿收缴。
  三、利用数字设备拍摄制作的数字电影,须通过技术审查并送缴一套数字电影母版。电影局自收到送缴母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母版移交中国电影资料馆进行技术鉴定,对合格的母版由中国电影资料馆按3500元的付费标准支付送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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