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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本所鼓励公司聘请审计机构就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十一、纳入“深证100指数”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的规定,参照附件3--公司社会责任披露要求,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同时鼓励其他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

  社会责任报告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以单独报告的形式在披露年报的同时在指定网站对外披露。

  十二、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号-证券投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和《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的要求,在本次年报全文的“重大事项”中披露相关情况。

  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违反相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或发生其他涉嫌违规买卖公司股票且公司已披露将收回涉嫌违规所得收益的,应在本次年报全文的“重大事项”中披露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的时间、金额等情况。

  十三、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增加披露相关内容。

  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公司债券上市暂行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增加披露相关内容。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还应当执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特殊行业(业务)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十四、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年度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送以下文件:

  1.经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盖章的2008年年度报告全文(含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各一份;

  2、董事会决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对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经独立董事签字的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3.董事会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及审议此专项说明的决议(如适用);

  4、独立董事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如适用);

  5、监事会决议,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的对本次年度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

  6、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如适用);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

  8、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出具的专项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意见(如适用);

  9、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10、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如适用);

  11、公司年度报告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查文件;

  12、本次年度报告相关的WORD文件、EXCEL文件、PDF文件、定期报告数据文件及XBRL实例文档(上市公司应当使用“深交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新版5.0”或以上版本制作该文件,如有更新版本须及时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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