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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

  (二)抓紧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于年底前制定“十一五”后两年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2009年2月底前报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规划要明确“十一五”期间公共机构节能指标,并与同级节能专项规划相衔接。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指导和督促本级公共机构制定年度节能计划,明确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要把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公共机构。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节能目标和指标完成情况要作为公共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内容。

  (四)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能耗监测、统计体系。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能源消费计量和统计制度,督促各公共机构开展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工作,加快建立能耗监测体系。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在每年4月1 5日前完成本级公共机构上年度能耗统计工作,并于4月30日前报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今年年底前要完成本级公共机构2005至2007年能耗统计报告工作。

  (五)建立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制度和能源审计制度。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的综合水平和特点,逐步建立能源消耗定额标准体系,2009年年底前要制定本级行政单位能源消耗定额,2010年年底前要制定本级所有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制定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办法,明确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的范围、程序、内容和相关要求,推动公共机构加强用能管理。

  (六)重点抓好公共机构建筑节能。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以贯彻实施《条例》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为契机,大力推进公共机构建筑节能。加大对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力度,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认真执行建筑节能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在试点示范基础上,稳步推进既有办公建筑空调、采暖(北方地区)等系统的节能改造,以及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严禁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扩建办公楼或者进行豪华装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明确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程序和要求,推进专业节能服务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公共机构提供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管理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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