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
(国管办〔2008〕295号 二00八年九月十六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法制办,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
《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
《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
《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条例》是建国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专门性行政法规,是《
节约能源法》的重要配套法规。
《条例》的实施是公共机构依法节能的重要标志,对于推进公共机构节能,降低公共机构运行成本具有重要意义,对全社会节能具有重要的导向和示范作用。
《条例》确立了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制,对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能耗计量和监测、能源消费统计、能源消费定额、节能产品采购、能源审计、节能措施以及监督保障等作出了全面规定。认真贯彻实施
《条例》,通过法律手段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是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同时必须看到,公共机构节能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
《条例》的实施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必须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立足各地区各部门实际,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
《条例》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