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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类别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说明

备注

(一) 项目基本信息

1

项目编号

项目的唯一编号,由14位组成,前6位代表行政区划,中间4位代表验收年度,后4位代表项目序列号。

系统自动生成,不需填写

 

2

项目名称

验收文件中的项目名称。

 

 

3

项目所在省

项目所在省份的名称。

 

 

4

项目所在市

项目所在地市的名称。

 

 

5

项目所在县

项目所在县(市)的名称。

 

 

6

项目建设地点

项目建设所涉及到的所有乡(镇)、村、国营农场、或所在矿山等名称。

 

7

项目批复文号

国土、财政部门的项目批复文号,如可研批复、预算批复、复垦方案批复文号等。

 

8

项目批复机关

与第7项“项目批复文号”对应的批复机关。

 

 

9

项目批复日期

项目批复的日期。

 

 

10

项目开工日期

项目实际实施开工的日期。

 

 

11

项目建设期

项目批复文件中规定的项目建设时间,以年为单位。

 

 

12

地貌类型

从平原(平坝)、丘陵(山地)和滩涂及其组合项中选择。

 

 

13

验收单位

行政验收单位。

 

 

14

验收日期

行政验收单位验收日期。

 

 

15

验收文号

行政验收单位验收文号。

 

(二) 项目建设位置坐标信息

16

比例尺

图幅号所对应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的比例尺。

如果项目区分成几个片区,则应填写每一片区项目区位置坐标。大地坐标精确到毫米,即小数点后三位。

 

 

图幅号

地块所在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图幅号。

 

 

 

X、Y坐标

2009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信息报备项目范围坐标,可以为中心原点坐标、四至坐标、拐点坐标。坐标可以是大地坐标或经纬度坐标。2009年12月31日(不含)以后的项目位置坐标,为拐点坐标,项目坐标采用西安80平面大地坐标系。

(三) 项目建设规模信息

17

合计(公顷)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总建设规模,等于开发、整理、复垦的面积之和,其数值为第18、19、21项数值之和。

系统自动计算,不需填写。

 

18

复垦(公顷)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建设中复垦所占的面积,其数值小于等于第17项数值。

保留四位小数。

 

19

整理(公顷)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建设中整理所占的面积,其数值小于等于第17项数值。

保留四位小数。

 

20

基本农田整理(公顷)

整理基本农田的面积,其数值小于等于第19项数值。

保留四位小数。

 

21

开发(公顷)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建设中开发所占的面积,其数值小于等于第17项数值。

保留四位小数。

 

22

新增耕地面积(公顷)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增加的耕地面积之和。

保留四位小数。

 

23

可用于占补平衡面积(公顷)

新增耕地中可用于占补平衡的面积。等于耕地开垦费与自行补充耕地资金之和所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乘以新增耕地面积,其数值小于等于第22项数值。

系统自动计算,不需填写。保留四位小数。

 

24

新增其他农用地面积(公顷)

新增林地、园地、草地、鱼塘等面积之和。

保留四位小数。

 

25

整理前建设用地面积(公顷)

整理前建设用地所占面积。

保留四位小数。

 

26

整理后建设用地面积(公顷)

整理后建设用地所占面积。

保留四位小数。

 

27

减少建设用地而增加耕地面积(公顷)

因减少建设用地而增加的耕地面积,其数值小于等于第22项数值。

保留四位小数。

(四) 项目资金信息

28

项目总投资(万元)

项目所投入的资金总额,其数值为第29—36项数值之和。

系统自动计算,不需填写。保留两位小数。

 

29

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万元)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上缴中央的30%部分安排的资金,其数值小于等于第28项数值。

保留两位小数。

 

30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的70%部分安排的资金,其数值小于等于第28项数值。

保留两位小数。

 

31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缴纳的耕地开垦费安排的资金,其数值小于等于第28项数值。

保留两位小数。

 

32

占用耕地单位自行补充耕地所投入的资金,其数值小于等于第28项数值。

保留两位小数。

 

33

土地出让金纯收益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安排的资金,其数值小于等于第28项数值。

保留两位小数。

 

34

由土地复垦义务人缴纳的用于土地复垦费安排的资金,其数值小于等于第28项数值。

保留两位小数。

 

35

土地复垦义务人自行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时所投入的资金,其数值小于等于第28项数值。

保留两位小数。

 

36

除29-35以外的其他资金,其数值小于等于第28项数值。

保留两位小数。

(五) 项目工程量信息

37

按照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填写。

保留四位小数。

 

38

按照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填写。其数值为挖方土方量与填方土方量之和。

保留整数。

 

39

为灌溉渠(管)道、排水沟(管)道及灌排两用(管)道之和,按照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填写。

保留三位小数。

 

40

为田间道路与生产路工程量之和,按照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填写。

保留三位小数。

(六) 项目成效分析信息

41

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建设后,项目区内新增的一般年景下可进行正常灌溉的农田面积。

保留四位小数。

 

42

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建设后,项目区内新增的排水设施完备、在规定时间内可有效排除田间涝水的农田面积。

保留四位小数。

 

43

 

44

 

45

通过项目建设新增的以标准粮折算的粮食产能。其中,基准作物和折算系数按照省级国土部门在省级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中的规定予以确定。

保留整数。

 

46

因土地整理复垦开展迁村并点而减少的村庄数量。

 

 

47

土地整理建设中新建和改建的农村中心村数量。

 

 

48

项目区涉及的总人口数。

 

 

49

项目区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增加量。

 

(七) 填报相关信息

50

信息填报单位名称。

 

 

51

录入信息人员的姓名。

 

 

52

审核信息人员的姓名。

 

 

53

行政验收单位负责人的姓名。

 

 

54

行政验收单位的联系电话。

 

 

55

省级审核人员的姓名。

 

 

56

省级审核人员的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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