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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填报说明

  一、本表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相关栏目的明细补充,反映企业营业收入、成本和费用明细的情况。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必须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将本表与主表和相关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本表主要栏目填写如下:
  1. 主营业务收入:填写企业经常性的、主要业务所产生的收入,一般占企业收入的比重较大,对企业的经济效益产生较大的影响。
  2. 其他业务收入:填写企业非经常性、兼营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如果有其他业务收入的,填写数额的同时在其他业务收入下面的空白处填写收入的明细项目。
  3. 营业费用:填写企业在销售货物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广告费等费用和为销售本企业货物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薪酬、业务费等经营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营业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4. 管理费用:填写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本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管理费用应按照表内所列项目分项如实填写。
  5. 财务费用:填写企业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利息填写利息支出扣除利息收入后的净额;汇兑损益填写汇兑净损失,是汇兑收益扣除汇兑损失后的数额,如为汇兑净收入以负数填列。
  三、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企业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附2:
  弥补亏损明细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行次项目年 度亏损或盈利金额已弥补过的亏损额本年度可弥补的亏损额可结转下一年度未弥补完的亏损额
(各年的亏损额在以后年度的弥补情况)
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合 计
123456789
1第一年        *
2第二年  *      
3第三年  **     
4第四年  ***    
5第五年  ****   
6本 年   本年度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可结转下一年度未弥补完的亏损额 


  填报说明

  一、本表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征收企业)》相关栏目的明细补充,反映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在本年度弥补的情况。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必须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将本表与主表和相关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企业相关年度亏损和盈利额、已弥补的亏损额以及未弥补的亏损额发生变化的,应按调整后实际数额填报。
  三、本表主要栏目填写如下:
  1. 年度:填写本纳税年度上诉前五年的年度,填写时依公历年度顺序填写。
  2. 盈利或亏损金额:填写依照税法规定调整后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盈利或亏损金额;亏损额以负数表示。如存在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其他被合并、分立企业的有效亏损额分配结转至(出)本企业的数额,在本栏合并填写,同时提供被合并、分立企业的亏损弥补表和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其他被合并、分立企业的有效亏损额分配结转表和相关说明资料。
  3. 已弥补过的亏损额:填写每一年度当期亏损额用其以后四个年度盈利额弥补过的金额。
  4. 本年度可弥补的亏损额:填写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尚未弥补或未弥补完的亏损额需用本年度盈利额弥补的金额。该金额应小于或等于本年度实际盈利额。如本年度为亏损,则弥补额为零。
  5. 可结转下一年度未弥补完的亏损额:填写按税法规定可结转到下一年度可弥补的亏损额。
  四、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企业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
  (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纳税人名称 居民国(地区)名称及代码 
行次项  目账载金额依法申报金额备  注
1营业收入   
2营业成本   
3本季度利润(亏损)额   
4按规定可弥补的以前季度亏损额  
5按规定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6应纳税所得额  
7法定税率(25%)  
8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8=6×7  
9实际征收率(%)  
10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10=6×9  
11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10=8-10  
12本季度前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  
13本季度应补(退)企业所得税额 13=10-12  
  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声明人签字:   年 月 日
       
纳税人公章: 代理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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