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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国税函〔2008〕8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填报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按申报时间分为年报和季报两种,按征收方式分为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类。2008年度申报时启用年报,2009年季度申报时启用季报。
  二、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国税函〔2008〕44号印发)修订后的表样,自2009年1月1日起使用。
  三、上述报表使用A4型纸,由各地按照税务总局的要求自行印制。
  四、各地应加强对上述报表印发使用的管理,做好报表的宣传、培训工作,确保非居民企业准确填报报表。执行中若存在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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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5.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

┌───────┬──────────────────────┬─────┬─────────────┐
│ 纳税人名称 │                      │居民国( │             │
│       │                      │地区)名 │             │
│       │                      │称及代码 │             │
├─────┬─┴──────────┬─────────┬─┴─────┼─────────────┤
│  行次  │   项  目     │   账载金额   │依法申报金额 │    备  注      │
├─────┼────────────┼─────────┼───────┼─────────────┤
│  1   │营业收入        │         │       │             │
├─────┼────────────┼─────────┼───────┼─────────────┤
│  2   │营业成本        │         │       │             │
├─────┼────────────┼─────────┼───────┼─────────────┤
│  3   │营业税金及附加     │         │       │             │
├─────┼────────────┼─────────┼───────┼─────────────┤
│  4   │营业费用        │         │       │             │
├─────┼────────────┼─────────┼───────┼─────────────┤
│  5   │管理费用        │         │       │             │
├─────┼────────────┼─────────┼───────┼─────────────┤
│  6   │财务费用        │         │       │             │
├─────┼────────────┼─────────┼───────┼─────────────┤
│  7   │营业利润7=1-2-3-4-5-6  │         │       │             │
│     │            │         │       │             │
├─────┼────────────┼─────────┼───────┼─────────────┤
│  8   │营业外收入       │         │       │             │
├─────┼────────────┼─────────┼───────┼─────────────┤
│  9   │营业外支出       │         │       │             │
├─────┼────────────┼─────────┼───────┼─────────────┤
│  10  │利润(亏损)总额10=7+8-9│         │       │             │
│     │            │         │       │             │
├─────┼────────────┼─────────┼───────┼─────────────┤
│  11  │其他应税项目调增(减)额│         │       │             │
│     │            │         │       │             │
├─────┼────────────┴─────────┼───────┼─────────────┤
│  12  │按规定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       │             │
├─────┼──────────────────────┼───────┼─────────────┤
│  13  │应纳税所得额13=10+11-12           │       │             │
├─────┼──────────────────────┼───────┼─────────────┤
│  14  │法定税率(25%)               │       │             │
├─────┼──────────────────────┼───────┼─────────────┤
│  15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5=13×14          │       │             │
├─────┼──────────────────────┼───────┼─────────────┤
│  16  │实际征收率(%)               │       │             │
├─────┼──────────────────────┼───────┼─────────────┤
│  17  │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7=13×16        │       │             │
├─────┼──────────────────────┼───────┼─────────────┤
│  18  │减(免)企业所得税额18=15-17        │       │             │
├─────┼──────────────────────┼───────┼─────────────┤
│  19  │境外所得应补企业所得税额          │       │             │
├─────┼──────────────────────┼───────┼─────────────┤
│  20  │境内外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0=17+19     │       │             │
├─────┼──────────────────────┼───────┼─────────────┤
│  21  │本年度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          │       │             │
├─────┼──────────────────────┼───────┼─────────────┤
│  22  │以前年度损益应补(退)企业所得税额     │       │             │
├─────┼──────────────────────┼───────┼─────────────┤
│  23  │本年度应补(退)企业所得税额23=20-21+22   │       │             │
├─────┴──────────────────────┴───────┴─────────────┤
│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     │
│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
│                                                  │
│                    声明人签字:                年 月 日    │
│                                                  │
├───────┬──────────┬───────────┬─────┬───────┬─────┤
│纳税人公章: │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  │     │主管税务机关:│     │
│       │          │章:         │     │       │     │
├───────┼──────────┼───────────┼─────┼───────┼─────┤
│经办人:   │          │经办人及其执业证件  │     │受理人:   │     │
│       │          │号码:        │     │       │     │
├───────┼──────────┼───────────┼─────┼───────┼─────┤
│申报日期:  │   年 月 日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          │           │     │       │     │
└───────┴──────────┴───────────┴─────┴───────┴─────┘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报说明

  一、本表及附表适用于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如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正常经营的,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必须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报送本表和相关资料。
  二、企业应当按税法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并同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企业因确有困难,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适当延期。
  四、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会计报表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表中所称国家有关税收规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根据税法制定的相关规定。
  六、本表是在企业账载会计利润总额核算的基础上,依法进行纳税调整相关项目后申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计算年度应纳所得税。本表及附表的账载金额是指企业根据现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载在相应报表、总账、明细账上的汇总或明细金额;依法申报金额是指企业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账载金额进行调整后的申报金额。
  七、本表用中文填写。
  八、本表有关栏目的填写如下:
  1. 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企业,填写公历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年度中间开业的,应填报实际开始经营之日至同年12月31日;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填报公历1月1日至实际终止经营之日。
  2. 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登记证上所注明的“纳税人识别号”或主管税务机关颁发的临时纳税人纳税识别号。
  3. 金额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4. 纳税人名称:填写企业税务登记证上的中文名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中文名称。
  5. 居民国(地区)名称及代码:填写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或来华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等的外国企业的总机构的居民国(地区)的名称和代码。
  6. 营业收入:分别填写附表一第1行对应栏目数据。
  7. 营业成本:分别填写附表一第9行对应栏目数据。
  8. 营业税金及附加:填报企业经营业务实际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已经计入期间费用的税金及附加不得重复填列。
  9. 营业费用:分别填写附表一第14行对应栏目数据。
  10.管理费用:分别填写附表一第30行对应栏目数据。
  11.财务费用:分别填写附表一第46行对应栏目数据。
  12.营业外收入:填写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总额。
  13.营业外支出:填写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总额。
  14.利润(亏损)总额:亏损以负数表示。
  15.其他应税项目调增(减)额:填写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直接调整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其他应税项目的数额。已通过相应收入、成本、费用、营业外收支及其他损益等项目下进行调整的,不在本栏反映。调增时,用正数表示,调减时,用负数表示。
  16.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填写附表二中第6行第10栏数据。
  17.实际征收率:本表的实际征收率是指在法定税率的基础上,按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企业,在税收优惠期内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率。不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填写本栏时数据应与“法定税率”栏相同。
  18.境外所得应补企业所得税额:填写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如分得的为税后利润应还原计算),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税率(25%)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去当期准予抵免限额后实际应补缴的所得税。
  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小于抵免限额的,当期准予抵免限额为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大于抵免限额的,当期准予抵免限额为计算的抵免限额。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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