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国税函〔2008〕8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填报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按申报时间分为年报和季报两种,按征收方式分为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类。2008年度申报时启用年报,2009年季度申报时启用季报。
二、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国税函〔2008〕44号印发)修订后的表样,自2009年1月1日起使用。
三、上述报表使用A4型纸,由各地按照税务总局的要求自行印制。
四、各地应加强对上述报表印发使用的管理,做好报表的宣传、培训工作,确保非居民企业准确填报报表。执行中若存在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5.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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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名称 │ │居民国( │ │
│ │ │地区)名 │ │
│ │ │称及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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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次 │ 项 目 │ 账载金额 │依法申报金额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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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营业收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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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营业成本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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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营业税金及附加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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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营业费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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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管理费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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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财务费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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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营业利润7=1-2-3-4-5-6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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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营业外收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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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营业外支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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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利润(亏损)总额10=7+8-9│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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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其他应税项目调增(减)额│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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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按规定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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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应纳税所得额13=10+11-1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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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法定税率(2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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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5=13×1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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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实际征收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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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7=13×1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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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减(免)企业所得税额18=15-1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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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境外所得应补企业所得税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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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境内外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0=17+1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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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本年度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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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以前年度损益应补(退)企业所得税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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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本年度应补(退)企业所得税额23=20-21+2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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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 │
│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
│ │
│ 声明人签字: 年 月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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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公章: │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 │ │主管税务机关:│ │
│ │ │章: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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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经办人及其执业证件 │ │受理人: │ │
│ │ │号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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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日期: │ 年 月 日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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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报说明
一、本表及附表适用于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如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正常经营的,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必须按照
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报送本表和相关资料。
二、企业应当按税法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并同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企业因确有困难,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适当延期。
四、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会计报表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表中所称国家有关税收规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根据税法制定的相关规定。
六、本表是在企业账载会计利润总额核算的基础上,依法进行纳税调整相关项目后申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计算年度应纳所得税。本表及附表的账载金额是指企业根据现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载在相应报表、总账、明细账上的汇总或明细金额;依法申报金额是指企业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账载金额进行调整后的申报金额。
七、本表用中文填写。
八、本表有关栏目的填写如下:
1. 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企业,填写公历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年度中间开业的,应填报实际开始经营之日至同年12月31日;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填报公历1月1日至实际终止经营之日。
2. 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登记证上所注明的“纳税人识别号”或主管税务机关颁发的临时纳税人纳税识别号。
3. 金额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4. 纳税人名称:填写企业税务登记证上的中文名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中文名称。
5. 居民国(地区)名称及代码:填写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或来华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等的外国企业的总机构的居民国(地区)的名称和代码。
6. 营业收入:分别填写附表一第1行对应栏目数据。
7. 营业成本:分别填写附表一第9行对应栏目数据。
8. 营业税金及附加:填报企业经营业务实际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已经计入期间费用的税金及附加不得重复填列。
9. 营业费用:分别填写附表一第14行对应栏目数据。
10.管理费用:分别填写附表一第30行对应栏目数据。
11.财务费用:分别填写附表一第46行对应栏目数据。
12.营业外收入:填写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总额。
13.营业外支出:填写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总额。
14.利润(亏损)总额:亏损以负数表示。
15.其他应税项目调增(减)额:填写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直接调整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其他应税项目的数额。已通过相应收入、成本、费用、营业外收支及其他损益等项目下进行调整的,不在本栏反映。调增时,用正数表示,调减时,用负数表示。
16.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填写附表二中第6行第10栏数据。
17.实际征收率:本表的实际征收率是指在法定税率的基础上,按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企业,在税收优惠期内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率。不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填写本栏时数据应与“法定税率”栏相同。
18.境外所得应补企业所得税额:填写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如分得的为税后利润应还原计算),按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税率(25%)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去当期准予抵免限额后实际应补缴的所得税。
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小于抵免限额的,当期准予抵免限额为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大于抵免限额的,当期准予抵免限额为计算的抵免限额。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