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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附件2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31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发〔2008〕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及软件修改等工作。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及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填报,并依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企业的《利润表》以及纳税申报表相关附表的数据填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二)表体项目
  本表是在企业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等一次性和暂时性差异)通过纳税调整明细表(附表三)集中体现。本表包括利润总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和附列资料四个部分。
  1.“利润总额的计算”中的项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制度的企业,其《利润表》中项目与本表不一致的部分,应当按照本表要求对《利润表》中的项目进行调整后填报。
  该部分的收入、成本费用明细项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和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反映;适用《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的相应栏次;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填报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和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
  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中的项目,除根据主表逻辑关系计算出的指标外,其余数据来自附表。
  3.“附列资料”包括用于税源统计分析的上年度税款在本年入库金额。
  (三)行次说明
  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一般企业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计算填列;金融企业通过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计算填列;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应填报附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的“收入总额”,包括按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
  2.第2行“营业成本”项目,填报纳税人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发生的实际成本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一般企业通过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计算填列;金融企业通过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计算填列;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应按填报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和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分析填报。
  3.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经营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本项目应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4.第4行“销售费用”:填报纳税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广告费等费用和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薪酬、业务费等经营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销售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5.第5行“管理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本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6.第6行“财务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7.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填报纳税人各项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8.第8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填报纳税人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如交易性金融资产当期公允价值的变动额。本项目应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损失,本项目以“-”号填列。
  9.第9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本行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损失,用“-”号填列。企业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和出让时,处置收益部分应当自“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目转出,列入本行,包括境外投资应纳税所得额。
  10.第10行“营业利润”:填报纳税人当期的营业利润。根据上述行次计算填列。
  11.第11行“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除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其他企业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金融企业通过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12.第12行“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一般企业通过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金融企业通过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13.第1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利润总额。根据上述行次计算填列。金额等于第10+11-12行。
  14.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报纳税人未计入利润总额的应税收入项目、税收不允许扣除的支出项目、超出税收规定扣除标准的支出金额,以及资产类应纳税调整的项目,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本期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等。纳税人根据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调增金额”列下计算填报。
  15.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报纳税人已计入利润总额,但税收规定可以暂不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项目,以及在以前年度进行了纳税调增,根据税收规定从以前年度结转过来在本期扣除的项目金额。包括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已转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的预计利润等。纳税人根据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调减金额”列下计算填报。
  16.第16行“其中: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营业收入或营业外收入中的属于税收规定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17.第17行“其中:免税收入”:填报纳税人已并入利润总额中核算的符合税收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或收益,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本行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投资净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8.第18行“其中:减计收入”:填报纳税人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销售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按10%的规定比例减计的收入。
  19.第19行“其中:减、免税项目所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应单独核算的减征、免征项目的所得额。
  20.第20行“其中: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当年实际发生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及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符合税收规定条件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一定比例的加计扣除金额。
  21.第21行“其中: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2.第22行“加: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依据《境外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即当“利润总额”,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减“纳税调整减少额”为负数时,该行填报企业境外应税所得用于弥补境内亏损的部分,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税所得;如为正数时,如以前年度无亏损亏损额,本行填零;如以前年度有亏损额,取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的最大值,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税所得。
  23.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纳税人当期经过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本表第13+14-15+22行。当本行为负数时,即为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如为正数时,应继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4.第2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金额等于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第6行第10列。但不得超过本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25.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3-24行。本行不得为负数,本表第23行或者依上述顺序计算结果为负数,本行金额填零。
  26.第26行“税率”:填报税法规定的税率25%。
  27.第27行“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5×26行。
  28.第28行“减免所得税额”:填列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包括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政策的企业,其实际执行税率与法定税率的差额,以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金额等于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3行。
  29.第29行“抵免所得税额”:填列纳税人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金额等于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0行。
  30.第30行“应纳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应纳所得税额,根据上述有关的行次计算填列。金额等于本表第27-28-29行。
  31.第31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如分得的所得为税后利润应还原计算),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居民企业25%)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第10列合计数。
  32.第32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即抵免限额。
  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小于抵免限额的,“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按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填列;大于抵免限额的,按抵免限额填列,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可用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的纳税人,其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公式中“境外应纳税所得额”项目和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公式中“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项目,为境外所得,不含弥补境内亏损部分。
  33.第33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30+31-32行。
  34.第34行“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本年已在月(季)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
  35.第35行“其中: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1至12月份(或1至4季度)分摊的在当地入库预缴税额。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36.第36行“其中: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1至12月份(或1至4季度)分摊的缴入财政调节入库的预缴税额。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37.第37行“其中: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填报分支机构就地分摊预缴的税额。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38.第38行“合并纳税(母子体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填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实行合并纳税(母子体制)的成员企业按规定就地预缴的比例。
  39.第39行“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就地应预缴的所得税额。根据“实际应纳税额”和“预缴比例”计算填列。金额等于本表第33×38行。
  40.第40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应补(退)的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33-34行。
  41.第41行“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在本年抵减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汇算清缴多缴的税款尚未办理退税的金额,且在本年抵缴的金额。
  42.第42行“上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税款、上一年度第四季度或第12月份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的税款,在本年入库金额。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1.第1行=附表一(1)第2行或附表一(2)第1行或附表一(3)第3行至7行合计。
  2.第2行=附表二(1)第2行或附表二(2)第1行或附表二(3)第14行。
  3.第10行=第1-2-3-4-5-6-7+8+9行。
  4.第11行=附表一(1)第17行或附表一(2)第42行或附表一(3)第9行
  5.第12行=附表二(1)第16行或附表二(2)第45行。
  6.第13行=第10+11-12行。
  7.第14行=附表三第52行第3列合计。
  8.第15行=附表三第52行第4列合计。
  9.第16行=附表三第14行第4列。
  10.第17行=附表五第1行。
  11.第18行=附表五第6行。
  12.第19行=附表五第14行。
  13.第20行=附表五第9行。
  14.第21行=附表五第39行。
  15.第22行=附表六第7列合计。(当第13+14-15行≥0时,本行=0)
  16.第23行=第13+14-15+22行。(当第13+14-15行<0时,则加22行的最大值)
  17.第24行=附表四第6行第10列。
  18.第25行=第23-24行(当本行<0时,则先调整21行的数据,使其本行≥0;当21行=0时,23-24行≥0)。
  19.第26行填报25%。
  20.第27行=第25×26行。
  21.第28行=附表五第33行。
  22.第29行=附表五第40行。
  23.第30行=第27-28-29行。
  24.第31行=附表六第10列合计。
  25.第32行=附表六第14列合计+第16列合计或附表六第17列合计。
  26.第33行=第30+31-32行。
  27.第40行=第33-34行。

  附表一(1)
《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并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为本表第2+13行。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2.第2行“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为本表第3+8行。该行数额填入主表第1行。
  3.第3至7行“主营业务收入”: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其投资所得就是主营业务收入。
  (1)第4行“销售货物”:填报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
  (2)第5行“提供劳务”:填报从事提供旅游饮食服务、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对外经济合作等劳务、开展其他服务的纳税人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3)第6行“让渡资产使用权”:填报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以及以租赁业务为基本业务的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取得的租金收入。
  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让渡)属于“营业外收入”,不在本行反映。
  (4)第7行“建造合同”:填报纳税人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的主营业务收入。
  4.第8至12行:按照会计核算中“其他业务收入”的具体业务性质分别填报。
  (1)第9行“材料销售收入”:填报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收入。
  (2)第10行“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填报从事代购代销、受托代销商品收取的手续费收入。
  专业从事代理业务的纳税人收取的手续费收入不在本行填列,而是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填列到主营业务收入中。
  (3)第11行“包装物出租收入”:填报出租、出借包装物的租金和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
  (4)第12行“其他”:填报在“其他业务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业务收入,不包括已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反映的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5、第13至16行:填报“视同销售的收入”。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的行为。第13行数据填列附表三第2行第3列。
  (1)第14行“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不具有商业实质或交换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
  (2)第15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
  6、第16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税收规定的上述货物、财产、劳务之外的其他视同销售收入金额。
  7、第17至26行“营业外收入”:填报在“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并据此填报主表第11行。
  (1)第18行“固定资产盘盈”: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在资产清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数额。
  (2)第19行“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填报纳税人因处置固定资产而取得的净收益。不包括纳税人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的、正常销售固定资产类商品。
  (3)第20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填报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易行为中,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其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实现的与收到补价相对应的收益额,在本行填列。
  (4)第21行“出售无形资产收益”:填报纳税人因处置无形资产而取得的净收益。
  (5)第22行“罚款收入”:填报纳税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取得的罚款收入。
  (6)第23行“债务重组收益”: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纳税人,填报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
  (7)第24行“政府补助收入”:填报纳税人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实行会计制度下补贴收入核算的内容。
  (8)第25行“捐赠收入”:填报纳税人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9)第26行“其他”:填报纳税人在“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营业外收入。
  四、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13行。
  2.第2行=第3+8行。
  3.第3行=第4+5+6+7行。
  4.第8行=第9+10+11+12行。
  5.第13行=第14+15+16行。
  6.第17行=第18至26行合计。
  (二)表间关系
  1.第1行=附表八第4行
  2.第2行==主表第1行
  3.第13行=附表三第2行第3列
  4.第17行=主表第11行

  附表一
(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的商业银行、政策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并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会计制度核算的有关明细科目分析填报,应准确归集收入分别填入相关项目。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提供金融商品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2.第2行“银行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银行业取得的业务收入。
  3.第3行“银行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存贷款业务等确认各项利息收入,包括:存放同业、存放中央银行、发放贷款及垫款、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利息收入。
  4.第4行“存放同业”:填报纳税人存放于境内、境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款项的利息收入。
  5.第5行“存放中央银行”:填报纳税人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种款项利息收入。
  6.第6行“拆出资金”:填报纳税人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款项的利息收入。
  7.第8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填报纳税人按照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资金的利息收入。
  8.第9行“其他”:填报纳税人除本表第4行至第8行以外的其他利息收入,包括债券投资利息等收入。
  9.第10行“银行业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项目:填报纳税人在提供相关金融业务服务时向客户收取的费用。包括:汇款和结算手续费、银行卡手续费、代理手续费、顾问和咨询费、受托业务佣金等。
  10.第21行“保费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保险业务确认的原保费收入和分保费收入。
  11.第22行“分出保费”:填报纳税人(再保险分出人)向保险接受人分出的保费。
  12.第23行“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填报纳税人提取的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再保险合同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3.第25行“证券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证券营业收入、利息净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金额等于第26+33+34行。
  14.第26行“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填报纳税人承销、代理兑付等业务实现的手续费收入和发生的各项手续费、佣金等,包括:证券承销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代理兑付证券、代理保管证券、证券委托管理资产手续费等收入。金额等于第27+28+29+30+31+32行。
  15.第33行“利息净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证券业务取得的利息净收入。
  16.第34行“其他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的投资收益、汇兑收益等。
  17.第35行“其他金融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核算的除上述金融业务外取得的收入,包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金额等于36+37行。
  18.第38行“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核算不作收入,按税收规定视同销售取得的收入。
  19.第39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不具有商业实质或交换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
  20.第40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不填报。
  21.第41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税收规定的上述未列举的其他视同销售收入金额。
  22.第42行“营业外收入”:填报在“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与其营业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金额等于第43+44+45+46+47+48行。并据此填报主表第11行。
  23.第43行“固定资产盘盈”:填报纳税人在资产清查中发生的、计入营业外收入中核算的固定资产盘盈数额。
  24.第44行“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填报纳税人因处置固定资产而取得的净收益。不包括纳税人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的、正常销售固定资产类商品。
  25.第45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填报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易行为中,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其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的。
  26.第46行“出售无形资产收益”:填报纳税人因处置无形资产而取得的净收益。
  27.第47行“罚款净收入”:填报纳税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取得的罚款收入。
  28.第48行“其他”:填报纳税人在“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营业外收入。
  四、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19+25+35行。
  2.第2行=第3+10+18行。
  3.第3行=第4至9行合计。
  4.第10行=第11至17行合计。
  5.第19行=第20+24行。
  6.第20行=第21―22―23行。
  7.第25行=第26+33+34行。
  8.第26行=第27+28+29+30+31+32行。
  9.第35行=第36+37行。
  10.第38行=第39+40+41行。
  11.第42行=第43至48行合计。
  (二)表间关系
  1.第1行=主表第1行。
  2.第1+38行=附表八第4行。
  3.第38行=附表三第2行第3列。
  4.第42行=主表第11行。

  附表一(3)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并据以填报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第9行“投资收益”、第16行“不征税收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至9行:填报纳税人的所有收入项目。
  2.第1行“收入总额”:填报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金额为第2行至第9行的合计数。
  3.第2至9行:按税收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调整后的金额填报。
  4.第2行“财政补助收入”:填报纳税人直接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和通过主管部门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包括正常经费和专项资金。来源于会计科目“财政补助收入”。
  5.第3至7行:累计金额填报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据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6.第3行“上级补助收入”:填报纳税人通过主管部门从财政部门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来源于会计科目“上级补助收入”。
  7.第4行“拨入专款”:填报纳税人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和通过主管部门从财政部门取得的专项资金。
  8.第5行“事业收入”:填报纳税人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来源于会计科目“事业收入”。
  9.第6行“经营收入”:填报纳税人开展除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以外取得的收入。来源于会计科目“事业收入”。
  10.第7行“附属单位缴款”:填报纳税人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包括附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附属的企业上缴的利润等。来源于会计科目“附属单位缴款”。
  11.第8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取得的债权性投资的利息收入、权益性投资的股息红利收入和投资转让净收入。
  12.第9行“其他收入”:填报除第2至8行以外的收入。如捐赠收入、固定资产出租、盘盈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无形资产转让、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罚款净收入、其他单位对本单位的补助以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来源于会计科目“其他收入”。
  13.第10行“不征税收入总额”:金额等于本表第11+12+13+14行,据以填报主表第16行“不征税收入”和附表三第14行第4列。
  14.第11行“财政拨款”:填报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5.第12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填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16.第13行“政府性基金”:填报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17.第14行“其他”:填报纳税人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18.第15行“应纳税收入总额”:金额等于第1-10行。
  19.第16行“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的比重”:数额等于第15÷1行。“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的比重”适用范围:准予扣除的全部支出项目金额采用分摊比例法的单位,用第16行“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的比重”计算应纳税收入应分摊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金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金额=支出总额×第16行“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的比重”。
  四、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行至9行合计。
  2.第10行=第11至14行合计。
  3.第15行=第1-10行。
  4.第16行=第15÷1行。
  (二)表间关系
  1.第3+4+5+6+7行=主表第1行。
  2.第8行=主表第9行。
  3.第10行=主表第16行=附表三第14行第4列。

  附表二(1)
《成本费用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并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成本”、“其它业务支出”和“营业外支出”,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收入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销售(营业)成本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并据以填入主表第2行。第1行=第2+7+12行。
  2.第2至6行“主营业务成本”:纳税人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在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成本。第2行=第3+4+5+6行。本表第3至6行的数据,分别与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的“主营业务收入”对应行次的数据配比。
  3.第7至11行“其他业务支出”:按照会计核算中“其他业务支出”的具体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第7行=第8+9+10+11行。本表第8至11行的数据,分别与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的“其他业务收入”对应行次的数据配比。第11行“其他”项目,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应在“其他业务支出”中核算的其他成本费用支出。
  4.第12至15行“视同销售确认的成本”: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计算的与视同销售收入对应的成本,第12行=第13+14+15行。本表第13至15行的数据,分别与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的“视同销售收入”对应行次的数据配比。每一笔被确认为视同销售的经济事项,在确认计算应税收入的同时,均有与此收入相配比的应税成本。本表第12行数据填列附表三第21行第4列。
  5.第16至24行“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有关项目。第16行=第17+18+19+20+21+22+23+24行,并据以填入主表第12行。
  (1)第17行“固定资产盘亏”: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固定资产盘亏数额。
  (2)第18行“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数额。
  (3)第19行“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出售无形资产损失的数额。
  (4)第20行“债务重组损失”:填报纳税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
  (5)第22行“非常损失”: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各项非正常的财产损失(包括流动资产损失、坏帐损失等)。
  (6)第23行“捐赠支出”:填报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捐赠支出数。
  (7)第24行“其他”: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在会计账务记录的其他支出。其中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包括当年增提的各项准备金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企业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不在此行反映。
  6.第25至28行“期间费用”: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第25行=第26+27+28行。
  (1)第26行“销售(营业)费用”: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销售(营业)费用,并据以填入主表第4行。
  (2)第27行“管理费用”: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管理费用,并据以填入主表第5行。
  (3)第28行“财务费用”: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财务费用,并据以填入主表第6行。
  四、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7+12行。
  2.第7行=第8行至11行合计。
  3.第12行=第13+14+15行。
  4.第16行=第17至24行合计。
  5.第25行=第26+27+28行。
  (二)表间关系
  1.第2+7行=主表第2行。
  2.第12行=附表三第21行第4列。
  3.第16行=主表第12行。
  4.第26行=主表第4行。
  5.第27行=主表第5行。
  6.第28行=主表第6行。

  附表二(2)
《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的商业银行、政策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并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会计核算的有关明细科目分析填报,应准确归集成本费用,分别填入相关项目。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营业成本”:填报金融企业提供金融商品服务所发生的成本费用。金额等于第2+17+31+38行。
  2.第3行“银行利息支出”:填报纳税人经营存贷款业务等发生的利息支出,包括:同业存放、向中央银行借款、吸收存款、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发行债券和其他业务利息支出。
  3.第11行“银行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活动相关的各项手续费、佣金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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