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除尘、筛选、分类、分级、搭配(包括部件的组拼)的简单处理,洗涤、油漆和切碎;
(三)改换包装、拆解和包裹;
(四)简单的切片、剪切和再包装,或者装瓶、装袋、装盒、固定于纸板或者木板等;
(五)在货物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标志、标签或者其它类似的用于区别的标记;
(六)简单混合;
(七)将物品的各个部件简单组装成一个完整品;
(八)屠宰动物;
(九)去皮、皮革粒面处理、去骨;
(十)第(一)项至第(九)项中的两项或者多项加工或者处理的组合。
第九条 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包装与其所装货物应当视为一个整体。与货物一起申报进口的包装按照《税则》应当单独归类的,其原产地单独认定。
第十条 原产于《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的货物,由一成员国运至另一成员国展览并在展览期间或者展览后销售的进口货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享受《税则》中的《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一)该货物已经从成员国境内实际运送至展览所在成员国展出;
(二)该货物已经以送展时的状态在展览期间或者展览后立即出售给进口货物收货人;
(三)该货物在展览期间处于展览所在成员国海关监管之下。
上述展览货物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
本条规定的展览包括展览会、交易会或者类似展览、展示。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的“直接运输”是指:
(一)货物运输未经任何非成员国境内;
(二)货物运输途中经过非成员国,无论是否在这些国家或者地区转换运输工具或者作临时储存,但是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由于地理原因或者仅出于运输需要;
2.货物未在这些国家或者地区进入贸易或者消费领域;
3.货物在经过这些国家或者地区时,未做除装卸或者其他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
第十二条 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明适用《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并同时提交下列单证:
(一)由《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政府指定的机构在货物出口时签发或者货物装运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格式见附件2)。
因不可抗力不能在原产地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提交原产地证书的,进口货物收货人还应当一并提交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