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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三、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责任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十分重要而有效的措施。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坚决抓好工作责任制和主体责任制的落实。

  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主要领导负责制,建立安全生产的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把安全指标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尤其要落实县、乡(镇)基层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明确渔业安全监管人员的工作职责。要进一步明确船东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船东要对其所有的渔业船舶、船员及设施的合法性和安全负责;强化和落实船长作为渔船海上作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船长要对船舶及船员水上生产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对存在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渔船检验、不配备安全设施和船员、违规航行和作业、不落实值班制度等问题的渔船,特别是因此发生安全事故的渔船,要坚决采取责令限期整改、停航停业整顿、经济罚款、扣留或吊销船长职务证书等处罚措施,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要探索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船长违规扣分制度等管理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责任的强化和追究力度,促进安全管理各项责任落到实处。

  四、加大安全基础投入力度,提高渔业防灾减灾能力要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精神和《通知》要求,抓住国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投入的机遇,进一步加大渔业安全基础建设力度。我部将结合《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和相关规划明确的目标和任务,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加大对渔政渔港、小型公益设施养护、海难救助和政策性渔业保险等项目的支持。各地也要抓紧编制与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规划相衔接的平安渔业建设规划,最大限度地争取地方财政的支持,将渔港等基础设施建设、安全信息系统建设等纳入基建投资范围,将渔港航标等配套设施建设维护、渔船救生消防等安全设施配备、渔业安全监管、渔民安全宣教培训、海难救助等方面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切实提高渔业防灾减灾能力。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的支持,推动政策性保险工作开展,注重加强资金监管,发挥好保险对分散和降低渔业安全生产风险的作用。

  五、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强化和完善监管体系各级渔业部门要按照《通知》中关于完善和加强渔业安全监管体制机制的要求,加大工作力度,理顺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负责渔业安全监管的机构及职责任务,尽快建立和完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有关执法监督机构分工明确、监管有力、密切配合的渔业安全监督管理机制。要积极争取从编制、人员、经费、装备等多方面充实和加强渔业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的凝聚力和执行力。充分发挥渔民群众参与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作用,探索在重点渔业乡(镇)、村建立各种形式的渔业安全管理组织和渔业安全员制度。要建立健全省际间渔业安全监管协调机制,强化完善与安全监管部门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与交通运输部门的海上搜救联动机制、与气象和海洋部门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与外交、公安等部门的涉外渔业联合监管机制,形成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合力。同时要加强渔业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我部将研究修订《渔船进出港签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强化和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各级渔业主管部门也要加强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为渔业安全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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