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总体计划》的通知
(厅水字〔2008〕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为落实2008年全国交通工作会议部署,按照《
关于开展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08〕192号)和9月11日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经与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共同协商,现将《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总体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总体计划
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原则:以省为主,部进行指导和协调,部派出机构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在本辖区内代部开展相关协调和督导工作。按照《
关于开展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实施方案》和9月11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调动各省交通主管部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明确责任和分工,确保目标统一、要求统一、时间统一、标准统一、监管统一、执行统一,合力推进,水运院做好信息监控系统技术服务和治理工作信息分析、跟踪、报送等工作。
一、启动阶段
(一) 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动员和工作部署,9月11日;
(二) 各省交通主管部门,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确定领导小组(主管业务领导)和办公室,办公室作为具体日常管理机构。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也要确定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及联络方式,10月8日前报部;
(三)各省交通主管部门报送工作方案,10月12日前报部。工作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所有内贸箱港口经营人基本情况;
2.针对每个港口经营人的称重系统和信息系统改造计划;
3.各省辖区内港口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工作计划。
(四)部召开各省工作联席会议,共同研究确定《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总体计划》和《建设总体方案》,经报批后组织实施,9月30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