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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报送2008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报送2008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的通知
(建市函[2008]27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经国家统计局同意,自2008年起正式实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制度》(附件1,以下简称《统计报表制度》)。现将《统计报表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按照《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精心准备,认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企业开展统计报表工作,贯彻落实好这项统计报表制度。

  二、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的甲、乙和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须于2009年2月28日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上,登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系统”,填报2008年度《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的各项统计数据,并对本企业上报统计数据负责。网上报送成功后,打印网页内容,形成与网上报送内容完全一致的书面报表,加盖企业公章,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在2009年2月28日前报送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上报加盖公章的书面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汇总表(附件2),加盖公章后于2009年3月10日前报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负责审核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数据,形成书面汇总表(附件2),加盖公章后于2009年3月31日前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五、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网上填报的数据原则上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授权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审核后直接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审核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于2009年3月31日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上,登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系统”,及时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填报的网上数据进行审核,确保网上数据与书面数据一致,网上数据与书面数据不一致的,以书面数据为准。

  六、各地要尽快建立招标代理统计报表责任制,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管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并于2008年10月底前,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报送《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工作人员名单》(附件3)。负责人和责任人发生变动的,要及时上报变更情况。

  七、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信息中心联系。

  联系人:建筑市场监管司贾朝杰

  电话:010-58933262

  传真:010-58934994

  邮件:[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信息中心王薇、刘伟明

  电话: 010-58934446、010-58934536

  传真:010-58934446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客服QQ:16204625

  附件: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制度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汇总表

  3.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工作人员名单

  4.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08]46号)(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1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08年9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目录

  一、总说明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人员情况
  (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业务情况
  (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财务状况
   四、主要指标解释0
  五、附录
  (一)企业和个体登记注册类型
  (二)企业隶属关系
  (三)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

一、总说明

  (一)为了解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为政府、企业和行业组织等提供信息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特制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制度》。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为部门统计,由国家统计局批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凡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企业都应执行本报表制度。企业应按照全国标准和统一编码填报报表,并按规定时间上报。
  (三)主要指标内容包括:建招1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建招2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人员情况》、建招3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业务情况》、建招4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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