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原创动漫扶持计划”(2008)申报工作的通知
(办市函〔2008〕4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和《
文化部关于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市发[2008]33号),促进我国原创动漫产业发展,在中央财政扶持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下,文化部“原创动漫扶持计划”现开展漫画、动漫演出、网络动漫原创作品和原创人才扶持计划申报工作。
现将《原创漫画扶持计划(2008)》、《原创动漫演出扶持计划(2008)》、《原创网络动漫扶持计划(2008)》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宣传、组织工作,积极推荐优秀作品和人才。
联系电话:010-59882154(漫画扶持)、59881884(动漫演出扶持)、59881424(网络动漫扶持)
特此通知。
附件:1.原创漫画扶持计划(2008)
2.原创动漫演出扶持计划(2008)
3.原创网络动漫扶持计划(2008)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原创漫画扶持计划(2008)
本计划所扶持的漫画是指以绘画为形式、故事为手段,描绘反映各种事物、信息和人的思想和情感等内容的文艺表现形式,主要通过报纸、期刊、图书等印刷品传播。漫画是原创动漫的重要门类,是动漫产业发展的基础,也是影视动画、动漫舞台剧等动漫形式重要的内容源发点,对构建中国特色的完善的动漫产业链具有重要意义。
为推动原创漫画发展,鼓励扶持创作、推广和传播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富有中国文化底蕴与时代精神、承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漫画作品,2008年文化部扶持10部优秀原创漫画作品,每部给予扶持资金10万元,支持其进一步提高作品质量,扩大作品影响;扶持10个漫画创作者(团队),每个创作者(团队)给予扶持资金5万元,支持其进一步投身原创漫画事业,提升创作水平。
一、申报时间:9月27日至11月15日
二、申报人:在我国注册成立的以漫画创作为主业的法人单位(不含外资企业),长期固定组合的漫画创作团队(工作室),从事漫画创作的我国国籍的自然人。
三、作品形式:
1.以叙事为主的连续性分镜头故事漫画。
2.以四格或多格及拥有主题的系列独幅作品形式表现的幽默漫画。
3.具备故事功能、独立成册的绘本漫画。
4.由个人创作者的彩色单幅漫画结集而成的个人插画作品集。
四、申报条件:
(一)申请扶持的原创漫画作品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强的思想性和鲜明的时代精神,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2.具有创新精神,体现漫画艺术的特色与风格。
3.作品需为2006年1月1日以后创作并在国内外市场公开出版发行的作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申请扶持的创作者(团队)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的漫画艺术创作实力、良好的发展潜力和创新意识,已经创作并出版完整的漫画作品,在市场上具一定影响力。
2.个人创作者每年创作作品在1部以上,每部独立完整作品不少于1册,每册不少于128页或1部作品在刊物连载10个月以上;创作团队有2名以上(含2名)的主笔,每年创作2部以上作品,每部独立完整作品不少于1册,每册不少于128页,或者2部完整作品均在刊物连载10个月以上。
五、申报材料:
(一)申请扶持原创漫画作品须申报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须包括创作和传播该漫画作品的基本情况。
2.《原创漫画作品扶持申请表》(样本附后)。
3.扶持资金使用计划。
4.漫画作品的出版物样品或版权登记证明。
5.申请者身份证或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相关证照)复印件。
6.获奖证明复印件。
7.文化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申请扶持创作者(团队)须申报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须包括创作者(团队)受教育经历、工作经历,创作作品情况,主要作品情况及正在创作的作品的策划方案等相关材料。
2.关于本人(团队)原创漫画创作与市场开发的报告。(陈述漫画创作与市场开发理念、创作与市场开发实践和创作与市场开发计划,不少于3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