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8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8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中小企业板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8年第三季度报告的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司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本通知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8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披露格式》等规定编制、报送和披露2008年第三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季报”)。

  二、公司应在2008年10月31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2008年10月6日至10月31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8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于2008年10月31日前披露本次季报。

  公司预计不能在2008年10月31日前披露本次季报的,应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和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三、公司应通过中小企业板网上业务专区向本所预约本次季报的披露时间,本所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季报的披露顺序。公司应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季报披露事宜。

  四、在季报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季报内容。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遵守本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中关于在季度报告、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股份的有关规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