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季报正文3.5“其他需说明的重大事项”中披露:(1)持股30%以上股东提出股份增持计划及实施情况;(2)公司是否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十三、在本次季报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本次季报的内容。如在本次季报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6.9条的规定,披露本次季报的相关财务数据。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定期报告披露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有关规定。
十四、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应当同时在境外披露季度报告正文。
十五、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季报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盖章的本次季报全文和正文(各一份);
(二)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稿(如董事会决议仅含审议本次季报一项内容的,可免于公告);
(三)董事、高管人员签署的书面确认文件;
(四)监事会以决议方式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及公告稿(如监事会决议仅含审议本次季报一项内容的,可免于公告);
(五)经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公司2008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一份);
(六)载有本次季度报告的WORD文件、PDF文件、财务数据的报送系统生成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使用“深交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新版4.3”制作该文件);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应当在本次季报披露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前送达本所。公司可以通过“网上业务专区”报送本次季报的相关文件,但季报、董事会决议、高管人员签署文件、监事会审核意见、会计报表等文件的签字盖章页需要以传真方式提交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