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
(会协[2008]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补充规定》已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补充规定
二00八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
《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落实行业人才培养“三十条”,提高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质量,根据行业培训工作实际,现就《
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以下简称
《制度》)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为了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在继续教育中的基础作用,符合
《制度》第
十三条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开展的内部培训,可以确认其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学时。
事务所申请内部培训资格,原则上应符合
《制度》第
十三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确保培训质量的前提下,适当降低注册会计师人数标准,但最低不得少于30名。
各地方协会在确认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时,要建立健全资格审查制度和考核评估程序,要在考核事务所数量和规模条件的同时,对师资配备、培训条件、培训效果等开展定期考核和同业互查,以保证事务所内部培训的质量。
各地方协会应及时将其认可的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名单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二、为拓宽培训渠道,提高培训工作效率,各地方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试行组织开展视频点播形式的继续教育,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