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
(2008年第6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3年9月9日发布年度第4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3年9月9日起5年。
该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应利害关系方申请,商务部分别发布2005年第81号公告、2006年第65号公告、2006年第68号公告和2007年第86号公告,依法对措施进行了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8年1月15日发布年度第2号公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丁苯橡胶国内产业可在原反倾销措施终止日90天前,向商务部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2008年6月10日,商务部收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申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等四家企业代表中国丁苯橡胶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发生,倾销行为给中国丁苯橡胶产业造成的损害将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该反倾销措施。2008年7月24日,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书补充材料,对申请书中有关内容进行了解释和补充说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发生的可能性情况、损害将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情况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出的证据表明,四家申请企业丁苯橡胶产量之和占同期全国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11条、第
13条和第
17条关于国内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申请人有资格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