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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考试管理工作指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监考人员工作规则》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考场守则》的通知

  第十四条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填写当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申请表,经地方考委会及有关部门核实确定并报全国考办核准后,方可免试。
  第十五条 地方考办对于颁发高级技术职称证书或签发高级技术职称批准文件单位的任职资格进行确认,并准确界定免试年度、免试科目,免试年度不得早于高级技术职称的批准年度。
  高级技术职称证书或批准文件复印件公章效果不清晰的,应当由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考办说明情况,并在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的姓名处加盖公章。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为破格取得高级技术职称的,地方考办应审核中级技术职称证书原件。
  第十六条 地方考办对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递交的免试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录入基本信息,并在汇总表上盖章后,附申请人的相关证明资料上报全国考办。
  全国考办收到地方考办的上报资料后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应在一个月内给予正式批复。
  第十七条 地方考办应向全国考办报送以下文件及资料:
  1. 地方考办上报的免试申请文件;
  2. 当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申请表;
  3. 当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申请汇总表;
  4. 高级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或高级技术职称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 身份证件复印件;
  6. 根据注册会计师考试省级管理信息系统中免试管理程序制作的上报电子文件。
  当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申请表中“地方考委会意见”栏内,必须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上报文件参考式样及申请表参考式样见附2。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申请汇总表参考式样见附3。
  第十八条 获准免试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取得免试批复文件后的连续四年内有效。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取得全科合格成绩,重新申请免试的或变更免试科目的,地方考办应在新申请文件中注明原批准文件号,由全国考办撤消原批准文件,重新下发批准文件。
  第十九条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免试申请人员报送的相关材料或证明,原件存地方考办,复印件存全国考办。地方考办上报时,应注明“原件已审核,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第二十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与境外相应组织达成部分考试科目互免协议范围内的人员,直接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豁免申请。
  第二十一条 申请部分考试科目豁免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 豁免申请表1份;
  2. 符合豁免条件的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
  3. 身份证件复印件1张;
  4. 会员证书复印件1份;
  5. 近期标准护照照片1张。
  申请豁免人员应将上述资料寄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员递交豁免申请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一个月内予以邮寄回复,如果豁免申请审核通过将发放部分考试科目豁免通知书。

第四节 成绩管理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有效答卷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卷评阅工作规则》,由全国考办统一组织集中评阅。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各科成绩,经全国考委会确认后,由全国考办给地方考办下发成绩通知及数据库电子文件。
  第二十五条 地方考办接到全国考办下发的成绩数据库后,应对相关数据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全国考办,将考试结果通知到每位考生;如发现问题,由全国考办进行审核,并将处理结果通告地方考办。
  第二十六条 在考试成绩下发后,地方考办应汇总考生提出的考试成绩核查申请,并在规定日期内按规定格式上报全国考办,具体核查办法按照《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办法》和《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全国考办收到汇总申请后,及时组织工作人员汇总地方考办上报的成绩复核申请,将核查结果发文通知地方考办。
  第二十八条 地方考办接到全国考办成绩核查结果后,及时通知考生本人。
  成绩核查上报文件参考式样见附4。

第五节 全科合格证管理

  第二十九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应考人员,取得的单科合格成绩在之后的连续四次考试中有效,取得全部应考科目有效成绩合格者(以下简称“全科合格证申请人”),颁发全科合格证。
  全国考办对符合前款条件的全科合格证申请人,向取得最后一科合格成绩时所在地方考办下发全科合格证。
  符合颁发全科合格证条件,未取得全科合格证的申请人,应持有效的全部应考科目成绩合格凭证(单科成绩合格通知单、免试批复文件复印件和成绩核查回复单),向取得最后一科合格成绩时所在地方考办申请换发全科合格证。
  第三十条 地方考办应及时汇总全科合格证申请,对全科合格证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将全科合格证申报文件两份、证明材料寄至全国考办审核。相关材料或证明,原件存地方考办,复印件存全国考办。地方考办上报时,应注明“原件已审核,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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