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内贸箱超载实施长期监管。
依托内贸箱超载监控手段,建立内贸箱超载治理长效机制。由交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内贸箱超载实施长期监管,对内贸箱超载继续保持高压态势。通过对内贸箱重量数据的监控分析,及时把握内贸箱超载现象的变化态势,对不遵守内贸箱超载认定标准和规定的港口经营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海事管理机构对集装箱船舶运输超载箱的行为进行监管,对不遵守内贸箱超载认定标准的船公司依法实施处罚。
(六)制定内贸箱超载行政处罚规定。
内贸箱超载危及水路运输安全生产,目前已生效的法律法规在维护运输安全秩序方面已有明确规定,但对如何处罚内贸箱超载行为尚未作出具体规定,因此,部将抓紧制定颁布《港口安全管理规定》,使内贸箱超载长效治理能够做到有法可依,对内贸箱超载治理的行政处罚更具可操作性和权威性。
五、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在全国开展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是保障水路交通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为抓好这项治理工作,在交通运输部成立治理内贸集装箱超载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并组织各地的治理工作。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也要充分认识治理工作的重要性,把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进行专题部署,具体抓好各项治理措施的落实。
(二)进度安排
全国开展内贸集装箱超载集中治理工作自2008年8月1日开始,力争用1年时间完成,治理工作总体上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2008年8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为宣传和启动阶段。在交通运输部网站、中国交通报、水运报等主流新闻媒体进行系列宣传。按照内贸箱港口规模和基础设施条件,确定试点港口并先行开展超载治理工作,为后续阶段的工作积累经验。在此期间,各个内贸集装箱码头应完成码头闸口改造和称重系统建设工作,以及与内贸箱重量监控信息系统的数据接口。已经具备闸口系统的内贸集装箱码头,应对发现的超载箱进行减载作业,并采取收费措施。
第二阶段从2008年10月8日起至2009年3月31日止,为集中治理阶段。从2008年10月8日起,全国内贸集装箱码头同时开展集中治理,对发现的超载箱必须强制进行卸载作业并实行统一的收费制度,坚决制裁违规超载行为。同时,内贸箱重量监控信息系统投入运行,与内贸集装箱码头实现数据传输。集中行动期间,部将组织开展督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