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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一)广泛开展宣传活动。
  自2008年8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用1个月时间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宣传活动。围绕超载的危害、治理的意义与目的、治理标准与措施等主要内容,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介进行系列宣传和报道,形成强大舆论氛围。港航企业等内贸箱运输从业单位也要积极向货主单位宣讲交通运输部开展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的精神,并帮助货主单位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二)建立健全内贸箱超载监控手段。
  自2008年8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所有内贸集装箱码头改造建设码头闸口称重系统和内贸箱重量监控信息系统。每个内贸箱码头应根据运输生产规模,配齐配足码头闸口称重系统,并按照部统一的内贸箱重量监控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在闸口安装客户端软件,或经由集装箱码头已有的业务信息系统,将码头闸口称重系统获取的每个内贸集装箱信息,保存、报送至内贸箱重量监控信息系统。
  港口经营人完成建设工作后,需通过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组织验收,并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在规定时间内未建立健全内贸集装箱超载监控手段的内贸集装箱码头,不能与监控信息系统联网、尚未实现内贸集装箱重量数据自动传输运作的内贸集装箱码头,视为营业条件不完备,不得从事内贸集装箱港口作业活动。
  (三)对超载箱实施强制卸货。
  内贸箱经称重检查确认为超载箱的,港口经营人应要求发货人/托运人拖回减载,阻止超载箱进入港区。对发货人/托运人不愿或不能拖回的超载箱,必须在港区内进行强制卸货。港口经营人对超载箱进行强制卸货前,必须事先向发货人/托运人履行告知义务,使有关各方对超载重量数据和卸出货物的后续安排取得一致认可。港口经营人收取的超载箱减载作业费标准应提前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不得低于通知规定的最低标准。
  (四)开展集中治理行动。
  自2008年10月8日起至2009年3月31日止,开展为期6个月的集中治理行动,在全国范围内打击内贸箱超载行为。所有内贸箱必须按规定采集、保存、报送内贸集装箱重量等信息,确认单箱实际重量未超过超载箱认定标准后,港口经营人才能对集装箱进行装卸船作业。集中治理行动期间,对发运超载箱的内贸集装箱装船码头予以处罚,对发现超载箱进港而不予报告的内贸集装箱卸船码头进行通报,对拒不执行超载箱认定标准的港口经营人予以停业整顿。同时,根据有关规定,对超载箱强制进行卸货并实行统一的收费制度,用经济手段惩罚内贸集装箱超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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