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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公司诉圣士丹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函,用以证明工商局介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政府干预的结果。
  5.发货凭证、退货收据及照片,用以证明被告是以“哈金”啤酒名称和自己的厂名、厂址对外销售自己的产品;由于销路不好,被告对外销售的产品已遭退货,因此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
  法庭主持了庭审质证,双方当事人发表了质证意见。
  被告圣士丹公司认为,一个产品是否为知名商品,与该产品的历史是否悠久、是否获得过各种荣誉没有关系;是否为知名商品,不能由原告哈尔滨公司自己说,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将“哈啤”作为产品名称,并称其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都是原告自己的行为,不能代表真实情况;在原告的注册商标上,只有HAPI的拼音,没有“哈啤”这两个汉字;原告无法证明“哈啤”这两个汉字是其商品专有名称;如果原告的商标是“哈尔滨”牌,原告不能擅自将这个商标简化为“哈啤”二字;原告的广告宣传中尽管强调了“喝哈啤”,但这是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而由自己简化的名称;所谓市场认知情况的调查,不仅无法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在效力上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经原告一再请求,哈尔滨市政府向宾县政府施加压力对被告进行处罚,处罚前还开了协调会,这是行政干预,不是真正合法的行政行为;哈尔滨市工商局是在受到市政府干预下,才认定被告侵权;原告开支的各项费用没有法律依据,况且都是原告自己实施的行为,无法证明是真实的,这些费用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
  原告哈尔滨公司认为,被告圣士丹公司得到授权使用的商标,即经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是横排的哈金和拼音“哈金HAJIN”;被告如果要使用这个商标,应当同时使用;被告将横排的“哈金啤酒”竖排成“哈啤金酒”,其行为构成侵权,应当受到处罚;“哈豪”只是一个正在受理的商标,尚未被授予商标权,而被告现在就将其作为注册商标使用,这是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再有,本案是不正当竞争纠纷,我方并未以商标侵权起诉;政府本身是协调行政部门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被告的处罚都是依法作出的,看不出受政府强迫;公证证明,被告侵权商品的销售地有南充和锦州,而被告的证据只证明锦州有31万元退货。
  经质证、认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
  原告哈尔滨公司成立于1900年,是我国最早的啤酒生产企业,哈尔滨啤酒是该公司的主要品牌。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该公司组建成以哈尔滨啤酒品牌为首的哈啤集团,目前是东北地区最大的啤酒生产企业,年产量达到150万吨。近年来,哈尔滨公司在各种媒体上投入一亿多元广告费来宣传哈尔滨啤酒品牌,广告中不断以“哈啤”二字简称这个品牌,使这个品牌和“哈啤”二字的知名度日渐提高,销售区域遍布二十多个省,并远销到欧、亚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哈尔滨啤酒已为国内外广大消费者熟知。2002年,哈尔滨啤酒的单个品牌产销量在全国同业中排名第三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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