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为高技术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发展高技术及其产业关系到我国经济整体素质的提高和未来的发展,
《科技进步法》明确了国家在这方面的方针和责任。高技术产业从总体上讲具有高投入、高效益、高竞争、高风险的特点,在目前市场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十分需要国家在风险投资、金融信贷、股市管理、税收优惠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积极开展试点工作。要鼓励、支持科技风险投资事业的创建和发展,适时建立以财政资金为主的科技风险投资基金,努力探索建立既借鉴国外经验又有中国特色的科技风险投资机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设立的金融和非金融机构,应积极为高技术产业的发展融措资金,逐步扩大用于高技术产业基础设施及产业化项目的贷款规模。建议开辟并逐步扩大高技术企业股票上市渠道和规模,逐步建立科技型债券发行制度。建议研究制定政府采购政策,优先在国内市场上采购性能相当的我国自主创新的高技术产品。建议充分考虑高技术产品的智力成本比重大这一特点,完善有利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五)加快制定配套法律法规,保障
《科技进步法》的贯彻实施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已经制定了一些科技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但有些规定过于原则、笼统,缺乏操作性,约束力不强。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科技法制建设,建立健全科技法律体系。建议国务院加快研究制定与
《科技进步法》配套的行政法规,特别是科技进步法实施办法。享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针对
《科技进步法》实施中的突出问题,制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
(六)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科技进步是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要充分估量未来科学技术特别是高技术发展对综合国力、社会经济结构和人民生活的巨大影响,把加速科技进步放在 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地位,使经济建设真正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加速科技进步,涉及到社会各个方面,必须在能够统揽全局、具有较高权威的机构的组织领导下形成合力。希望国家科技领导小组进一步发挥统一指导和宏观调控作用,促使国务院各部门特别是有关综合部门、各地方、产学研及社会各界大力协同,共同努力。各级政府向同级人大汇报科技进步工作的情况,应当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把对
《科技进步法》实施情况的检查放在重要位置,加大监督力度,切实保障其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