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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构想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构想


廖中洪


【关键词】法律援助制度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一次在我国法律上确立了法律援助这一体现现代社会民主的法律保障制度,对于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切实实现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严格意义上讲,《律师法》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仅仅是一个框架型、原则性的规定,而要使法律援助从设想走向理想,从原则走向现实,形成完备的制度体系,还有一个过程,存在诸多问题。无论是就法学理论研究的角度,还是国家法律制度的角度,首要的问题是从宏观角度思考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总体设计和决策。微观角度对于法律援助各种具体措施、方法的研究和选择固然重要,但终究不能提纲挚领,举纲张目,形成合理的制度。


  

  一


  

  论及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总体设计和宏观决策,首先面临的就是制度模式的选择。不可否认,虽然我国到今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但也并非没有有关法律援助规定及其思想。早在建国初期,我国的有关法规中就已有法律援助性质的规定。八十年代以后颁布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也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1]然而,零星的法律规定,与完备的法律援助制度,显然是不能相提并论的。我国几乎是在空白基础上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因此不可避免的必然涉及引进、模仿、创新的问题。西方国家先于我国发展的法律援助制度,已趋成熟,不乏可鉴之处。然而,西方国家之间,社会历史、法律渊源,以及经济、文化的不同,导致的法律援助制度基本模式上的差异,客观上又迫使我国法律援助移植和创新的宏观决策中,不得不首先作出制度模式的选择。


  

  现代西方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虽然各具特色,然而,就其基本类型而言,不外乎两种。一种是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私人社团型法律援助制度。[2]在这种制度中,国家居于从属的地位,除了一定的财政支持外,主要是通过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从宏观上对整个社会的法律援助进行规范、控制和指导。法律援助的实际操作和整个机制的运作,主要是由国家资助和私人基金会提供资金的独立的私人团体、组织,以及律师协会,已至于律师个人来进行。另一种是以瑞典、丹麦为代表的国家福利型法律援助制度。[3]在这种制度中,国家居于主导地位,独立的私人团体、律师协会和律师个人,虽然在整个法律援助中也占有一席之地,然而,法律援助整个机制的运作,以及法律援助的实际操作,主要是由国家,及其国家组建的法律援助机构来实施。这两种法律援助制度,虽然同为现代西方国家的基本法律援助制度,但是,无论是理论思想,国家在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实际社会效果,都是不尽相同的。私人社团型法律援助制度,产生于西方国家早期基于人道主义的具有慈善性质的法律救济。虽然,随着西方国家民主思想、人权观念的发展,早期慈善性的法律救济,已经被具有现代社会权利性质的法律援助所取代,然而,人道主义,个人本位的思想根基,仍然根深蒂固的遗留在这种制度的理论基础中。在这种以私人救济为主的思想中,人道主义和社会慈善性救济占主导地位的观念支配下,国家的参与被摆到了从属的地位。也正是基于这种指导思想,虽然社会权利的观念在不断变化,各个独立团体的法律援助计划,在政府的支持下也不断发展和完善,但是,英美等国法律援助组织的私人性质和独立性,以及在整个社会法律援助中的主导作用始终都没有改变。这种私人社团救济为主,国家参与为辅,即国家通过宏观上的指导和有限的财政资助来参与社会的法律援助制度,虽然不无好处,特别是与国家有限参与相适应的有限责任,可以较大程度上免去国家全面参与需要承受的财政负担,使国家无论在财政上,还是责任上都处于较为灵活以及进、退自如的有利地位。然而,国家的有限参与,同时,也使得国家对于整个社会法律援助的调控受到极大的限制,不仅导致法律援助在不同的地区发展上的不平衡,也导致不同地区法律援助在对象、条件、方式上的较大差异,而且严重影响到法律援助的社会化程度。这种负面影响,在英美等国法律援助中体现得尤为突出。国家福利型法律援助制度,是在西方国家社会民主进一步发展,社会福利体系高度健全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法律援助制度。就其渊源而言,虽然仍源于人道主义的慈善性法律救济,然而,其制度的基本理论思想,已发生了根本变化,完全不同于传统的法律援助理论。其核心在于,它把公民的司法保障,即获得法律援助视为公民应当具有的一种社会权利,同时,把对公民这种权利的保障,作为国家的一种基本责任,而不再是一种具有恩赐性质的私人施舍。从而导致了传统法律援助理论由道德化、私人化,向法律化、社会化和国家责任化的转变,不仅完成了法律援助性质的根本改变,促成了法律援助由一种传统的人道主义的慈善行为,向国家法律制度的转变,而且,也为法律援助成为国家的一种基本法律保障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而法律援助作为一种国家制度的确立,以促使国家在更为广泛的领域内,以及更为深入的层次内对于法律援助的参与。国家的这种全面参与和统一管理,不仅在较大程度上避免了私人社团型法律援助缺席在管理上的不足和地区发展上的不平衡,也拓宽了法律援助的范围,大大提高了法律援助的社会化程度,促使法律援助制度本身也日趋完善。但美中不足的是,这种制度给国家造成的财政负担相对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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