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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计算机犯罪的定义

  

  关于计算机犯罪的犯罪工具问题,不得不提及的一个问题是,在包括真正意义上的计算机犯罪在内的各种涉及计算机的犯罪中,多数情况下计算机是作为犯罪工具而出现的。但是将在后面所谈及的真正意义上的计算机犯罪中,计算机的“犯罪工具”性与前述的利用计算机所实施的传统犯罪的“犯罪工具”地位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具有犯罪工具的唯一性或者说不可替代性。换言之,在真正意义上的计算机犯罪中,计算机是实施该犯罪的唯一工具,通过其他工具不可能实施此类犯罪并进而构成计算机犯罪。


  

  2.作为犯罪对象?


  

  关于计算机犯罪的犯罪对象问题,折衷说的各种观点可以作如下归纳:以计算机作为犯罪工具的犯罪,其犯罪对象显然不仅限于计算机硬件和软件,而是包括各种各样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以及其他非财产性犯罪对象;而以计算机为犯罪对象的犯罪,则犯罪对象又区分为二类,一是计算机硬件及辅助设备,二是计算机软件。笔者以为,关于计算机犯罪的犯罪对象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如果是以计算机为工具所实施的传统型犯罪,则此类犯罪的犯罪对象则显然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如果是以计算机资产为犯罪对象所实施的犯罪,则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正确认定计算机本身在犯罪中地位。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计算机资产应当包括计算机软件、内存数据和程序、硬件(包括辅助设备)及其系统组合整体。


  

  关于计算机犯罪的犯罪对象及计算机本身是否可以在犯罪中作为犯罪对象的问题,如前所述,折衷说的各种观点基本上都认为计算机本身在犯罪中可以作为犯罪对象存在。对于这种观点,笔者认为可以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以研讨:其一,如前所述,如果是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所实施的传统型犯罪,由于计算机仅仅是作为一种普通的犯罪工具出现的,因而其犯罪对象显然不能拘限于计算机本身,而应当是包括计算机硬件、软件及系统组合整体在内的所有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以及其他非财产性犯罪对象;其二,对于以计算机资产作为犯罪对象所实施的各类犯罪,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对于以计算机硬件为犯罪对象的犯罪,例如针对计算机硬件及其辅助设施的犯罪,如盗窃、故意毁坏、抢劫、侵占等,其犯罪对象虽然是计算机本身,但是此时的计算机是作为一般性财物出现的,同其他财产性犯罪的犯罪对象在性质上并无不同之处,因而此类犯罪也显然也属于传统型犯罪,而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计算机犯罪。对于此类犯罪,应当以其客观行为所构成的具体犯罪来定罪量刑;对于以计算机软件为犯罪对象的犯罪,如果是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目的的,则应以侵犯著作权罪等犯罪来追究刑事责任;其三,以计算机硬件、软件及辅助设备所组成的系统组合整体,也即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作为犯罪对象的犯罪,其犯罪对象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功能,换言之,此类犯罪的本质属性是危及或者说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这是和其他涉及计算机犯罪的本质区别所在,此类犯罪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计算机犯罪,也即可以作为一类犯罪类型的计算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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