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害人可能遭受更大的损失
设立无限防卫权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更有效地保护被害人的利益。但有时正因为法律上有无限防卫权的确立而使被害人遭受更大损失,从而违背立法初衷。因为在实践中有的犯罪分子在实施暴力侵害时会由于各种原因而中止犯罪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此时,如法律允许防卫者行使无限防卫权,犯罪分子会因担心自身性命而可能放弃中止犯罪的念头,实施更严重之侵害,从而使受害者遭受到不可避免的损失。
3、可能助长私刑报复之风
法律规定,对暴力侵害者可实行无限防卫,死伤勿论,这实际上表示国家对几类特定的暴力侵害者不再行使刑罚权,或者说,已将这种刑罚处置权交予了私人,这就会产生国家放任某些私刑报复行为的错误导向,不符合法制社会的要求。
三、刑事立法思想之误区
新刑法关于无限防卫权的设立,主要与我国刑事立法思想上存在的部分误区有关。
(一)人权保护上的误区
人权保护是当前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之一,各国政府均十分注意对本国公民的人权保护,并将人权保护的宗旨贯彻于刑事立法中,如现代法国刑法将其任务主要归结为二:一是维护社会秩序,二是保护以人权为核心的社会价值体系。[3]有些国家的刑法在刑法分则篇章结构的安排上一改传统之惯例,而将侵害人权的首要权利———人身权之犯罪列于首章,充分显示保护人权之重要。重视人权保护乃现代各国刑法的发展趋势。而新刑法中关于无限防卫权的规定是难以适应这种趋势的。
1、它不利于被告人的人权保护。“人权”,顾名思义,乃人的权利也。生存权(或生命权)、健康权为人的最基本权利。没有生存权、健康权,其他一切权利均无从谈起。新刑法规定的无限防卫权中允许防卫人可将侵害人置于死地,实际上有可能剥夺了被告人们享有的一切权利。有人认为,被告人既已实施犯罪,也就将其享有的权利交于他人(或国家)了,言下之意,被告人不再有人权了。这种看法有失偏颇。因为我国政府历来重视对被告人人权之保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罪犯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以外,享有选举权。罪犯享有申诉权、辩护权、人格不受侮辱和人身安全、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权、控告权、检举权以及其他未被法律限制的公民权利。不仅如此,自1980年起,我国先后签署、批准加入了7个国际人权公约。既然罪犯享有人权,那么,未经司法程序审判的被告人更应享有人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