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肯定说。认为工厂的食品、药品、医疗等与交通在性质上同属于改善人民生活,提高生活条件所必需之设施或行为,在交通事故中发展并适用信赖原则,在食品、药品、公害或医疗事故时,就没有排除适用信赖原则之理由。
2.否定说。认为交通事故适用信赖原则,系经长期理论与判例之发展逐渐形成的,此原则是针对交通事故之特性而形成的,其他如食品、药品、公害或医疗事故,性质已与交通事故并非完全相同,考虑重点也不一致,因此应根据食品卫生或医疗行为之本质与社会的需要,逐渐经 由理论与实务充实而形成若干原则,因此主张无需适用信赖原则。
学者对上述肯定与否定之见解,多数采取肯定的见解。(注:转引自廖正豪:《过失犯论》,台湾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211页。)在实务上,对于食品、药品生产企业是否适用信赖原则,日本有一着名判例,即森永奶粉砒素中毒案件。(注:参见[日]藤木英雄,洪复青译:《食品中毒事件之过失与信赖原则——关于森永奶粉中毒案件》,(台湾)《刑事法杂志》第16卷第5期。[日]西原春夫,廖正豪译:《信赖原则与预见可能性——就食品事故与交通事故之比较》,(台湾)《刑事法杂志》第18卷第5期。)案件发生于1955年8月,在日本关西一带,因森永奶业公司所卖的森永奶粉中含有大量砒素,以致多数幼儿中毒,有一百多名因而死亡,一万名以上罹患疾病。经有关当局派员调查其中毒原因,发现森永奶业德岛工厂为使奶粉的溶解度及安定性提高,须加入第二磷酸苏打,于是在1953年向该地药商“协和产业”购买第二磷酸苏打,协和产业最初交付“木山化学工业”所制的正常产品。1955年4月至7月,协和产业经“松野制药”向其他业者购买制造“矾土”而产生的废物,经脱色及再结晶后,冒充第二磷酸苏打交付于森永,该制剂的结晶外形与第二磷酸苏打颇似,但因此种制剂含有大量砒素,并非第二磷酸苏打的特殊化合物。森永收受后误认为是正常的第二磷酸苏打制剂,没有怀疑其是冒用同一名称的其他制品,未经检查,即将松野制剂掺入奶粉,致食用的幼儿发生上述死伤结果。案发后,德岛工厂厂长和研究使用第二磷酸苏打制剂的制造课长,依业务过失致死罪被起诉。一审德岛地方法院于1963年10月25日依森永乳业公司信赖协和产业向其交付的是同样品质之物,对协和产业将粗劣的松野制剂作为第二磷酸苏打交付的可能性或危险性不具有预见可能性,因而否定被告的过失责任,宣告二被告无罪。
检察官上诉后,二审高松高等法院于1966年3月撤销原判决,发回德岛地方法院。其理由是:(1)工业用第二磷酸苏打制造者并无对其制品予以如药局处方或试药相同之规格或品质之保证,所以收受使用之时,仍不能认为无以非第二磷酸苏打冒用第二磷酸苏打出售的可能性。(2)此种可能性虽微小,但关于食品制造不能漠视不洁物或有毒物万一掺入食品的不安感,因而有预见可能性存在的意义。(3)由此,身为食品制造者的森永从业员,应订购药局处方药品或试验药品,或于收受时,即有就其制品予以化学检查之注意义务。(4)被告怠于注意义务。德岛地方法院以此判决要旨,而作有罪认定,判除制造课长3年禁锢之刑,厂长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