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俄罗斯刑法中的剥夺自由刑

  

  在讨论过程中,自然可以听到不同的、甚至是针锋相对的声音。当人们说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不可能存在多元论时,我想这可能是指西方国家所理解的多元论。但不能否认,在任何社会里都存在着观点、见解的“多元”现象。令人感兴趣的是,在实行所谓“公开性”的年代里,人们热衷于公开说明自己的观点。对于局外的研究者来说,这自然是求之不得的。另一些人则认为,遇有法律列举的场合而适用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剥夺自由,从个别预防角度看,虽然可能发生个性扭曲的现象,但从一般预防角度看还是应该的、公正的。此外,对于判处死刑又似过重、判处10年以下剥夺自由又似过轻的特别严重犯罪来说,把剥夺自由的最高刑期定为15年也是必要的、适宜的。否则,就会在死刑与10年剥夺自由之间形成较大的间隔,并产生不合理的现象。


  

  针对对立双方的意见,立法者作了妥协。依照1991年刑事立法纲要第35条,剥夺自由的期限,规定为10年以下。对于根据该纲要第40条第1款规定可以判处死刑的犯罪, 以及对于联盟法律和各加盟共和国刑法典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的犯罪,剥夺自由的期限规定为10年以上,但不得超过15年。 从现象上看, 作为不同意见相互作用结果的本条规定同1960年刑法典第24条似乎并无区别,即都把可适用10年以上15年以下剥夺自由的法定场合概括加以规定,但其前提条件不同,前者是建筑在犯罪分类基础上的,因而其适用范围是明确的、具体的,反映出立法者严格限定可适用10年以上15年以下剥夺自由的特别严重犯罪的范围;而后者则缺乏这个前提条件,由于法定场合规定得过于概括而富有弹性,“以至剥夺自由的最高刑期实际变成15年了”(注: 参见 《国外社会科学》1989年第6期。)。


  

  编纂1996年刑法典的历史条件已不同于以往。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迅速从一种社会制度转向另一种社会制度。由于巨变所形成的巨大冲击,犯罪现象日益严重。据统计,1991年已注册的犯罪案件为217 万起,1992年为276万起,1993年为280万起,这一数字已超过由15个加盟共和国组成的前苏联的历史最高纪录 ( 1990年苏联注册的各类犯罪案件为278.6万起)(注:参见《俄罗斯法制》1992年第7期和1993年7 期。)。如果把未注册的犯罪黑数计入在内,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IO·斯库拉托夫估计,1994年的犯罪发案总数近1 千万起(注:参见《俄罗斯法制》1995 年第3期。)。与此同时,在犯罪现象结构中,严重犯罪和特别严重犯罪案件的比重明显加大。例如,1992年注册的严重犯罪和特别严重犯罪案件为41.5万起,比1991年增加33.6%;1993年为51.39万起,比1992年上升 23.6%。其中,1993年注册的故意杀人案件为2.9万起,1994 年为3.2万起。面对“汹涌的犯罪浪潮”,社会各界的反映是不同的。其中,占主导地位的当权者坚决主张按照新的价值重构刑事政策。表现在刑罚上,在不能全部废除死刑的条件下,坚持大幅度地缩小死刑适用,即死刑只适用于侵害生命的特别严重的犯罪(共五个罪)。为了减少死刑的实际适用,立法者还增设了作为与死刑二择其一的终身剥夺自由,其适用范围与死刑完全相同,即对列举之外的特别严重的犯罪不适用。在这种情况下,提高一定期限的剥夺自由的最高刑期就具有现实合理性。这里既有法律上的考虑,也有政治上的原因。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