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俄罗斯刑法典第53条,限制自由是“将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年满18岁的被判刑人安置在专门机构实行监督,但不与社会隔离的刑罚方法”(注:引自《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4页,中国法制出版社。)。拉罗格认为,限制自由是“一个新的刑种”(注:参见《俄罗斯联邦刑法》(总则)第375页。)。我想,这个结论可能是从1960 年《苏俄刑法典》规定的刑种以及1991年刑事立法纲要虽然公布但未施行的对比中得出来的。否则,限制自由就很难称得上新。
俄罗斯刑法典中的限制自由刑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将被判刑人安置在专门的机构里劳动和生活。这里所说的专门机构,是指劳动改造村。一般言之,被判刑人在其常住地或审判地所在的共和国、边疆区、州境内的劳动改造村服刑。意味着被判处限制自由的人应脱离其家庭,这也是不同于波兰、古巴的限制自由刑之处。因为后两者的刑事立法规定,被判处限制自由的人不脱离其原居住地、家庭和原工作单位,并留在社会上接受监督。
劳动改造村的用地范围及其制度要求由地方自治机关加以规定。被判处限制自由的人必须履行下列义务:(1 )遵守劳动改造村的内部规章制度;(2)必须在村行政当局指派的地点工作;(3)不经村行政当局的批准,不得超越劳动改造村的范围;(4 )应在专门指定的集体宿舍内居住,闲暇时间不经允许,不得越出宿舍的范围;(5 )在非劳动时间,应无偿地参加村内设施的修缮工作;(6 )被判刑人及其物品要受到搜查和检查,不得持有、保存禁止的物品、制品,一经发现,一律予以没收。
考虑到被判刑人的情况,劳动改造村行政当局负责他们的日常生活和劳动安排,保证服役的秩序和条件,落实刑事执行法规定的奖惩措施,除法律有规定的以外,行政当局不得解除服刑人的工作。
对被判刑人适用的处罚措施有:警告;取消作为奖励措施的提供在集体宿舍之外居住的权利;责成承担额外的值班;禁止有闲暇时间离开集体宿舍外出,并入纪律隔离室,期限为15天以内。
限制自由的惩治因素表现为:其一,安置在专门的设施(劳动改造村)内,但不与社会隔离;其二,对服刑人实行监督,并限制其某些权利。依照刑法典,限制自由只适用于年满18岁的被判刑人。对于被定为一等或二等残废的人、孕妇、有8岁以下子女的妇女、年满55 岁的妇女、年满60岁的男子,以及应征服现役的军人,不得判处限制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