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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刑法中的剥夺自由刑

  

  立法规定,被判处拘禁刑的军人在禁闭室内服刑,其他人则在拘禁所内执行刑罚。按照立法者的意图,拘禁所应是独立于监狱、劳动改造营和劳动改造村之外的专门刑事设施,其服刑人与其他服刑人严格隔离。设立拘禁刑的目的在于,避免短期犯与长期犯的交叉感染,使短期剥夺自由的负面作用减到最低限度。从这个意义上讲,增设拘禁是对短期剥夺自由刑的一种改革。在苏维埃时期,一些学者对短期剥夺自由颇有微词。他们认为,短期剥夺自由由于刑期较短,其改造教育功能难以发挥,在只有隔离或剥夺自由起主要作用的情况下,指望实现改造、再教育被判刑人的目的是不现实的。前述看法既同他们的观察视角(即从短期剥夺自由的结构与功能角度分析问题)有关,也是他们过高估计刑罚的目的(如再教育的目的)的体现。其实,短期剥夺自由能否实现刑罚目的,关键在于刑罚目的的设定上。如果把“再教育”视为刑罚目的内容之一,并把它理解为“不仅要求铲除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的恶习,而且还要教育他树立起真正的共产主义建设者所应有的思想觉悟”(注:引自别良耶夫:《刑罚的目的和劳动改造机关实现刑罚目的的手段》第46页。)。自然,通过短期剥夺自由刑实现这样的目的是不现实的。别说短期剥夺自由刑,就是在普通的学校里能否百分之百地实现别良耶夫教授所理解的“再教育”目的,也是值得研究的。如果把短期剥夺自由的目的理解为预防,我认为,对于实施轻罪尚未堕落,但又需严格与社会隔离的人,作为独立主刑的短期剥夺自由不失为实现防止他重新犯罪的一种有效方法,同时也有助于一般预防。


  

  通常,被判刑人在一个拘禁所服完整个刑期,但遇有被判刑人患病或者为了保障他人的人身安全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也可以将他从一个拘禁所转入另一个拘禁所。


  

  被判处拘禁刑的人,在服刑期间受到严格管束。这种管束相当于监狱中的普通管束制度:被判刑人不准购买食品和生活必需品;除了律师外,不准会见亲属和其他人;不准领取汇款、包裹、印刷品邮件等。


  

  终身剥夺自由是新增设的刑种。从历史上看,1963年刑法典曾载有终身苦役刑。虽然该刑具有刑期的不可分割性,但它似乎像西方早期的终身苦役监禁,换言之,它缺乏现代意义上的终身剥夺自由的某些特征。在苏维埃时期,立法者对终身剥夺自由持否定态度,认为它与改造、再教育被判刑人的目的相悖离。反映到立法上,苏俄的几部刑法典都未规定过终身剥夺自由。苏维埃解体后,作为法定继承国的俄罗斯于1992年用法令的形式增补了终身剥夺自由刑。该法令规定,通过特赦程序可以将死刑改判为终身剥夺自由。应当指出,1992年法令所规定的终身剥夺自由不具有独立性,它仅是死刑的一种替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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