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地区反贪法制撷要
廖增昀
【关键词】港台地区;反贪法制
【全文】
香港、台湾地区曾经是或者现在仍然是贪污腐败之风猖獗,贿赂盛行,荼毒社会,备受世人关注的地方。同时上述两个地区在反贪方面亦或早或晚地采取了若干新的举措,以制止腐败现象的继续蔓延。从刑事立法方面看,香港现行的反贪法律有:《防止贿赂条例》(1971年),《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1955年),《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1974年)。其规定的贪贿犯罪有:(1)政府雇员索取或接受利益罪 ;(2)一般贿赂罪;(3)有关合约的贿赂罪;(4 )有关招标或拍卖的贿赂罪;(5)拥有无法解释之财产罪;(6)代理人之贪污犯罪;(7)关于选举舞弊行为。台湾现行的《贪污治罪条例》(1992年),将 贪污犯罪区分为重大贪污行为,较重贪污行为,较轻的贪污行为三类,其涉及台湾刑法分则的罪名有:不违背职务之受贿罪(第121条1项),违背职务之受贿罪(第122条1项),违法征收税款罪(第129条1项),抑留或尅扣款物罪(第129条2项),公务员图利罪(第131条1项),盗窃罪(第320条1项),公务侵占罪(第336条1项),诈欺取财得利罪(第339条第1、2项),恐吓取财得利罪(第346条第1、2项)等。该条例列举与贪贿犯罪有关的可罚行为还有:违背职务的行贿罪(对不违背职务的行贿行为不罚);直属主管长官之包庇罪;会计、审计人员不为举发罪;收受、搬运、隐慝、寄藏或故买赃物罪;诬告罪等。本文限于篇幅,仅将其中涉及犯罪与处罚的几个主要问题阐述如下,以兹借鉴与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