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法院制度的现代化转型也是民主政治的应有之义。现代民主政治的要旨之一,就是防止国家权力滥用、侵犯公民权利。在这一前提下,法院的功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惩罚犯罪进而延伸到调节广泛的社会、政治关系。这对法院制度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有两方面的影响:(1)法院不只是针对普通公民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也同样要对政府官员的越权行为予以制裁。法治国家通行的见解认为,民主制度要求一批人不仅作为个体之间而且作为政府权力和个人之间的仲裁者。而法院正是这种纠纷的仲裁者。(2)法院应当对民主政治起一种“平衡摆”的作用。现代民主政治犹如一台精巧设计的机器,只有各零部件密切配合才能正常运转。法院制度是这台大机器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民主政治要求法院来有效监督和制约其他政府部门,例如一些国家就强调最高法院应当使用宪法条款来维持、限制甚至改变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或总统和国会之间的权力平衡。此外,民主政治还要求法院制度成为一种平衡社会多数成员与少数成员利益的政治机制。民主政治要求不仅要按多数人的意志办事,还要保护少数人甚至个别人的权利,防范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这一责任立法机构和行政机关都无从独力承担,因为立法部门以“多数裁决”原则代表多数人的利益,而行政部门一般也只能执行立法机关的意志,所以,只有法院才能胜任保护社会每一成员的职责。对此,政治学家罗杰·希尔斯曼引证说:“真正的民主超出了听从多数人的愿望。真正的民主还要保护少数人的权利以反对多数人的独断专横,这一论点不仅把司法审查看成达到这一目的手段,同时也是抑制人民当中多数人有时过于多变的欲望。”由此可见,现代民主政治要求法院制度以新姿态迎接新的使命,制度发生变迁也就势在必行。
要在民主政治的基本框架内实现法院制度的现代转型,必须强调法院机构与其他国家权力相分立并在分立基础上相互制约。因为正如孟德斯鸠所言:“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据有压迫者的力量。”要充分发挥司法权的作用,必须赋予其分离性与独立性。因为,一方面,要防止权力滥用,就不能让其他任何权力对法官施加影响,这当然要求国家职能之相对分离,当然需要设置司法独立机制以作为司法抵御外来干涉,公正行使权力,切实维护公民权利之屏障;另一方面,在赋予司法权力对其他国家权力机构及权力形式监督制约功能的情况下,独立更是有效监督的重要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