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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赔偿若干问题研讨

  

  第六,奖金已成为收入的组成部分,原则上应予以赔偿,其计算方法是以本单位上一年人均奖金额计算,超过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对于不公开数目的“红包”式奖金,则应以其单位相同级别人的平均数计算,对于保姆等单个劳务人员,则依社会的一般观念确定其数额。


  

  第七,对于私营企业主、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人身伤害的误工损失,应当参照受害人在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或者以当地同类、同规模的经营者、同等劳力的平均收入(或中等收入)为标准计算。


  

  3.护理费赔偿


  

  此项赔偿,《民法通则》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5条规定:“经医院批准的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计算在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我们知道,一人住院,无论医院是否批准有人专事护理,其家人必定得有人陪护。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确定的护理费范围太窄,应予适当放宽。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确定的无固定收入者的计算标准为当地临时工的工资标准在当前的经济形式下已无确定的标准,宜改为当地职工的日平均收入作为标准。


  

  4.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民法通则》中虽未规定,但依常理,受害人住院治疗,其伙食费的支出必然超过其在家中的支出,予以赔偿是较合理的。其具体标准,可借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的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标准。


  

  至于营养费赔偿,不少人持反对意见。笔者认为应承认这一赔偿。道理很简单,人的身体受到损害后要恢复到健康状态,不加强营养是不行的。在确定这一赔偿标准时,应考虑到受害人一般为本需加强营养的病人的特点,由临时组成的医疗专家小组确定因伤害而确实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补助疗效的大致数额,再由法院酌情决定。


  

  5.转院治疗的交通费和住宿费的赔偿


  

  该项赔偿,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都未规定,依通常事理,它却是必须的,因而应当确定之。因伤害而转院治疗的受害人和其陪护人员的合理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加害方赔偿。当然,护送人员的人数,应以能安全护送为基准,不能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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