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的条件
首先,法官须具有优良的法学教育背景。法官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职业。良好的教育背景是担任法官的一个首要条件。在香港首席大法官杨铁梁为招聘法官所设定的三个标准中,教育背景是其中的一个首要条件。[10]这位大法官指出,精于法学与精于运用法学是两回事。以法官来说,其实每一位都对法学精通有余,因为他们要在取得了所有必备专业资历和实际工作经验之后才会被聘,但问题却是一个拥有书本知识的人,在需要发挥所学之时,可能会不能胜任工作。法官如何发挥所学的过程会像下面所描述的一样——法官聆听证供之时,需要决定何者为重,何者为轻,更要根据既定事实,决定应引用什么法律。但是,在断定事实真伪之时.他需要引用证据法则来决定哪些证供在法律上可以接纳,哪些需要被斥弃。他得决定证供的重要程度,如果不同证人供词之间有分歧或同一证人供词前后有矛盾,便要决定谁是谁非,孰轻孰重。当案情断定了以后,法官就得决定引用哪一条法律来作判。假若由于对证供有所误解,在断定案情上犯错,那么把法律用于错误案情上便会产生错误结果。同样地,把错误法律用于正确案情也会引致错误判决。为了防止以上所说的毛病出现,法官必须头脑清醒、重情理。他会根据证供,将案情表明,并决定哪些情节是确实可信的。此外,他还要能从不同角度研究一个情况或一个论点,以找出它的可靠可信程度有多大。[11]
前面已经谈到我国法官的教育背景。这种低层次的文化教育和法学教育背景,即根本不“精于法学”,当然更谈不上杨先生所要求的具备“精于应用法学”的条件。事实上这已经给法院的审判活动造成了严重问题。我们暂且不论审判过程的合法性、守法性和公正性如何,仅以法院裁判文书为例。有关人士曾经对此作过考察分析,指出法院裁判文书质量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格式、内容不规范,文字上存在错字、别字、代、漏、空字问题。如把“骨折”写成“骨拆’;“厮打”写成“撕打”等。二是句子成分混乱,表述不严密。三是词语锤炼不够,四字格成语有时用得不当。有的民事调解协议中写道:“如今后谁再挑起事端,本庭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错引了刑事审判用语。四是标点符号不规范。如裁判文书尾部的审判长、陪审员,本来在“长”字,“员”字的后边没有标点符号,有的却加上了冒号。裁判文书主文不是最后一项的标分号,有的却标上句号。五是案由不规范。就是同类案件,案由也繁多。就拿房屋纠纷来说,就有十多个重复的不规范案由。还有的案由过于笼统,有的写“财产权益纠纷”,有的写“合同纠纷”,虽然性质未错,但没有反映出案件的具体性质。还有的经济与民事案由混同。[12]很明显,上述问题是低层次的文化教育和法学教育背景的必然结果。试问:以如此教育背景的队伍从事审判工作,中国何时能够实现法治现代化?
针对法院诉讼文书质量差的问题,有人提出要严格训练,系统管理。如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有人还提出从各类裁判文书格式与内容写法抓起;从学习文字、语法修辞、基础写作抓起。从现代汉语教科书中摘编符合法院审判业务的内容,抓基础训练。[13]对此我感到十分惊讶。因为这种提法实际上已经把我国法官的水准视同中小学的层次。对于法官这样一个专业性很强的职业来说,提出上述要求,显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我认为应该区别法官的职务前教育和职务后教育,应该区别做好法官的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职务前的良好教育是担任法官并做好审判工作的必要条件。试想,一个不具备裁判文书写作知识的人,怎能去当法官呢?与此不同,良好的政治素质则是做好法官的充分条件。一个人只有首先具备良好的教育背景,才可能胜任法官职务,这是必要条件。如果具备此项条件,同时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才能成为出色的法官。现在的情况恰好相反,进人法院往往主要看一个人的政治素质,即使这个人只有初中甚至小学文化程度,也可以成为法官。这种观念需要从根本上予以改变。因为法官是专业人员。如果单纯强调法官的政治素质,将严重影响我国法治的现代化进程。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伟大方略,根据这一方略,我们不仅要实现国家经济的现代化、国防的现代化、科学技术的现代化,还要实现国家法治的现代化。这个宏伟的政治目标不是靠人的政治表现来自动实现的;如果不具有良好法律专业素养,哪怕他政治表现再好,对于国家的法治现代化恐怕也无济于事。一定要同时注意法官的法律素质和政治素质两方面的要求,不可偏废。另外还要注意,即使一个人具有很高的文化素质,如大学或研究生毕业,但不是法律专业,也不能成为好的法官。俗话说:“隔行如隔山。”我有时感到很纳闷,大学教师是专业职务,明智的主管人士绝不会派一个具有良好政治素质但只有中学文化程度的人去担任。为什么呢?因为大学教师要走上讲坛面对学生,让这样的人去岂能不尴尬?同样,一个拥有化学博士头衔但不具备丰富地理知识的学者绝不会请求去教授大学的地理课,因为他也要面向学生。现在我终于明白,原来问题的症结就在这里:我国法院是一个封闭的管理系统,不具有公开性。法官们即使在审判过程中出错,外人也不一定知道。所以,到法院求职的人总是不少。不仅如此,那里却有着很大的权力,你如果看出他的错误而发议论,他不仅不会弃职而去,反倒会跟你过不去。这样,你得去求他。试问:凭借如此低素质的法官队伍,怎能承担公正地审理案件的重任?怎能实现司法现代化?上述措施都只是缓解当前窘况的治标办法,只有建立严格的法官考试制度,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否则,像小学生那样,从文字标点等基础知识开始,我国法治现代化的目标就永远无法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