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防卫过当的责任
(一)防卫过当刑事责任的依据
防卫过当行为在性质上已不是正当防卫,而是犯罪行为,它当然具备犯罪的构成条件,只是防卫过当的犯罪构成不同于一般犯罪构成要件,根据犯罪构成的一般原理,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是:
1.防卫过当的犯罪客体,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权利;犯罪对象是不法侵害人。
2.防卫过当的犯罪主体,除了具备一般主体条件以外,又同时是正当防卫的主体,具有防卫人与犯罪人的双重身份。
3.防卫过当的犯罪的客观方面,是防卫人实施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危害行为并造成了重大的损害结果,行为与重大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这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关于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形式,我国刑法学界有以下4种观点:(1)防卫过当都是故意犯罪;因为他是故意给不法侵害者造成损害的;(2)防卫过当都是过失犯罪;这是由防卫的目的决定的,因为防卫的目的是使合法利益不受非法侵害,没有危害社会的故意,对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主观上只能是过失。(3)防卫过当既有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也有过失犯罪,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果防卫过当故意造成他人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在防卫过当中失手打死侵害人的,构成过失杀人罪;(4)防卫过当多数情况下是过失犯罪,但也有可能是间接故意犯罪,即明知防卫会过当而放任重大损害结果的发生,但不可能是直接故意犯罪。
以上观点中第四种观点为通说。有学者认为防卫过当包括过失的防卫过当、意外事件的防卫过当,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6)并论述了过失的防卫过当与意外事件的防卫过当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可能预见到防卫的过当结果的发生。笔者认为把防卫过当作此划分是不妥当的,从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来看,防卫过当只有两种,即过失的防卫过当与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意外事件是行为人根本无法预见的,依法不是犯罪行为,也就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而防卫过当是犯罪行为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只不过是一种法定的减免事由。意外事件与防卫过当之间有罪与非罪的本质区别。意外事件是一个独立的范畴,既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防卫过当。
(二)关于无过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