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所实施的防卫行为,才有可能构成防卫过当。据此,属于防卫不适时的事前防卫、事后防卫、延长防卫,都不是防卫过当。对于侵害者自动中止不法侵害,侵害者已经丧失侵害能力,不法侵害人逃离侵害现场、不法侵害已经既遂等情况下,一般不能再实施防卫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的防卫行为也就不可能构成防卫过当,如造成重大损害,则构成什么罪依什么罪处罚。个别情况下,即使侵害行为已经既遂,如果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及时挽回经济损失,也是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不过这种情况防卫人对侵害行为应是当场发现方可,如是事后发现,就不能再行防卫。
(三)须对不法侵害人实施防卫行为。根据我国修订后《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所采取的是一种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所以防卫行为仅限于针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不能针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人实行防卫;对于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由于每个参与侵害的人都实施了侵害行为,因而对正在进行共同侵害的每个侵害人都可以实施防卫;若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则不免构成防卫过当。反击动物侵害的行为,可否成立正当防卫,应当分析具体情况,那种将动物作为犯罪工具的情况可以成为实施防卫行为的前提,防卫人因此反击动物侵害,致动物死伤,是正当防卫行为。笔者认为,反击动物侵害无论造成什么后果,均不能成立防卫过当,这是显而易见的道理。
(四)须出于防卫的认识与防卫的目的。这仍然是防卫过当成立的条件之一,如果不是基于防卫的目的与认识所实施的行为,就是故意犯罪或其它犯罪,而不是防卫过当,尽管防卫过当也构成某种犯罪,但其与一般犯罪行为仍有其区别。防卫的目的是修订后的《刑法》所明文规定的,其内容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防卫的认识的内容一般包括:1.认识侵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的不法行为存在;2.须认识防卫的时机;我国刑法要求防卫行为只能针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因此如果行为人明知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仍实行所谓“防卫”,就不是防卫行为,也不成立防卫过当,而是故意犯罪行为。3.须认识不法侵害者即防卫行为的对象。4.应认识防卫行为有可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放任重大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应当预见该重大损害结果的发生而轻信可以避免,或者应当预见该重大损害结果的发生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这是防卫过当认识方面与正当防卫所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