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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检察监督权的完善

  

  三、民事检察监督的完善


  

  要想克服人民检察院民事审判监督权运行中的缺陷,充分发挥其法律监督职能,笔者认为,应从监督原则、监督权能、监督范围、内容等方面进行完善。


  

  (一)建立科学的检察监督原则


  

  为保证人民检察院民事审判监督权的正确行使,应确定以下民事检察监督原则:


  

  1.民事诉讼法规定与宪法精神相一致原则,这一原则是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的效力体现和要求。它是指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监督的一般规定和具体规定,必须体现对审判机关及审判人员的审判活动、其他民事司法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宪法原则精神。其核心要求是民事诉讼法的检察监督规范要和宪法相关内容统一,不得与宪法规定抵触。


  

  2.检察监督与法治要求相一致原则。这是指通过检察监督活动,促使民事诉讼活动公正化、合法化,使检察监督与民事诉讼活动法治化要求相合拍的准则。这一原则要求民事检察监督的具体活动溶入法治的大目标下进行。


  

  3.全面监督与审判权独立行使相适应原则。全面监督要求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的各个方面都进行监督,对民事审判的任何一种监督都不能以牺牲审判权独立行使为成本。


  

  4.同级监督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应由同级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而改变现行民事诉讼中由上一级或最高检察机关监督的做法,以保证同级,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完整性。


  

  5.及时监督原则。要使违法审判行为及其危害减少和缩小,对其及时进行监督制止是十分必要的。


  

  (二)完善民事审判的检察监督职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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