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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检察监督权的完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内容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审判结果的监督


  

  民事审判结果是民事审判权运行的终极目标,也是民事审判权作用于民事个案的结果,这种结果总是体现为人民法院的一种权威性决断,其中包括事实认定决断和法律适用决断两方面内容。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结果的监督主要是看人民法院和判决裁定中案件事实认定是否正确、案件主要事实是否查清、证据是否充分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无论是事实认定的错误、事实查证方面的不足,还是适用法律的不当,都会引起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监督权而提起的抗诉。


  

  (二)对审判过程的监督


  

  民事审判过程是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步骤和方法审理解决民事案件的全过程。笔者认为,审判过程可分为二方面:其一是审判准备过程,由立案受理环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和合议庭组成人员环节、公告环节、回避制度执行和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适用环节等组成;其二是开庭审判过程,此过程集中反映为依法进行各步骤的庭审工作、依法选择审判方式、依法保障庭审中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等内容。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只有在审判人员应回避而没有回避、未经传票传唤即缺席判决、未开庭即作出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发生,并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时,才可以对审判过程实行监督,提起抗诉。


  

  (三)对审判法纪遵守情况的监督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理某一具体民事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无论其对案件审判是否正确,人民检察院除要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外,还有权对该具体案件提起抗诉。


  

  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制度。克服了1982年颁布的试行民事诉讼法的不足。试行民事诉讼法仅在总体上规定人民检察院享有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权,并没有具体规定检察监督的内容和方式;新民事诉讼法在原则性规定的同时,又赋予了人民检察院以抗诉权,实现了原则性规定和具体权能的结合,这在完善民事审判活动中检察监督制度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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