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理论体系不够完备。监狱学理论体系以矫正、改造罪犯为己任,但在整个体系中缺乏对罪犯犯罪成因的研究,而不涉及犯罪原因会使矫正、改造手段成为无源之水,缺少生机。
3.研究方法单调。目前,监狱学研究中法律注释色彩较浓。监狱学作为一门综合性社会科学和其他学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如何把改造罪犯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看待,借鉴和吸收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不够;中国监狱制度是世界监狱制度的组成部分,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较全面地了解不同国家、不同法系的监狱制度进行分析研究显得薄弱。
前瞻篇
21世纪的中国将迎来法治鼎盛时代。监狱学欲切合新世纪的民主、人权、法治的时代脉搏,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突破:
一、加强监狱学基础理论研究
(一)强化监狱学范畴研究
监狱学庞大恢宏的理论大厦须建立在监狱、囚犯、处遇三大基本范畴之上,故应从这三大范畴的研究着手。
“监狱”范畴。它是监狱学研究的逻辑起点。目前学界用刑罚执行机关来界定监狱,人为地分割出未决犯监狱,使其形成结构性缺陷。监狱学应确定广义的监狱范畴理念:凡是以国家强制力将一定社会成员隔离于社会、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场所和设施,都应视为监狱。其外延包括:已决犯监狱、看守所、劳教所、未成年犯管教所。广义的监狱范畴并非空穴来风。日本监狱学家小河滋次郎曾认为:“广义之监狱指以国家威力监禁一切人类之场所”(刘藩译《监狱学》),中国古代“囚禁在狱,大都未决犯为多,既定罪则笞杖折责释放,徒、流军遣即日发配,久禁者斩、绞,监候而已”(《清史稿·刑法志》)。继承历届刑法及监狱会议的联合国预防犯罪及罪犯处遇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也包含未决犯和民事囚犯之处遇制度。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均把羁押未决犯和民事、行政被拘留者纳入监狱职责范畴。我国1954年通过颁布的劳动改造条例也曾把看守所纳入广义之劳动改造机关范围之内。
“囚犯”范畴。随着广义的监狱范畴理念的确立,再用界定已决犯监狱的关押对象——罪犯的范畴,已不能科学地涵盖其全部关押对象。“囚犯”范畴可担当科学界定的广义的监狱关押对象,其内涵是:被国家强制力通过特定设施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与社会隔离的人员;其外延包括:被判处剥夺自由刑罚之罪犯,被逮捕、刑事拘留之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处以治安、司法拘留者,被劳动教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