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香港刑法对于正当防卫的进行,要求是不得已而为之;而内地刑法则无此限制,公民即使在有其他方法制止不法侵害时,也可以对不法侵害人进行正当防卫。这表明,香港刑法是将正当防卫作为制止不法侵害的最后手段加以看待的;而内地刑法则不是如此。笔者认为,由于正当防卫是在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损害的紧迫情况下实施的,而在当时的紧急情况下,要求防卫人先对正当防卫是否制止不法侵害的最后手段作出正确的判断,无疑一方面会束缚防卫人的手脚,不利于公民利用正当防卫对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而且,在实际生活中也很难行得通。相较之下,内地刑法的做法就要现实、合理一些,能够更好地实现刑法设立正当防卫制度的目的。
【作者简介】
田宏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讲师、博士。
【注释】参见高铭暄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74页;赵秉志主编:《新
刑法全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78页。
参见陈兴良主编:《
刑法全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4页。
参见赵国强:《新
刑法中正当防卫权之强化》,载丁慕英、李淳、胡云腾主编:《
刑法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11页,第410~411页。
参见高西江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订与适用》,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第102页。
参见赵秉志主编:《香港刑法学》,河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70页,第72页。
参见杨春洗等:《香港
刑法与罪案》,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41页。